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等部门关于印发《河南省企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河南省企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豫科〔2018〕2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2020-12-18规定,继续有效。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科学技术局、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和《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211号)精神,省科学技术厅、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研究制定了《河南省企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8年3月9日

河南省企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引导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规范企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研究开发项目(以下简称研发项目)的鉴定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和《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211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按本办法规定程序转请相关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科技部门)进行鉴定。
第三条 对需要鉴定的研发项目,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科技部门出具鉴定意见。对企业承担的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以及以前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