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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湘潭市税务局关于印发《湘潭市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湘潭市税务局关于印发《湘潭市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湘潭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湘潭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湘潭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2018年第5号公告)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确定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如下:

一、购销合同
工业,按照购销金额80%的比例核定;商品、物资批发业,按照购销金额60%的比例核定;商品批零兼营业(批发零售业务销售金额划分不清的),按照购销金额40%的比例核定;商品零售业按照购进金额80%的比例核定;其他行业,按照购销金额(营业收入)40%的比例核定。
二、加工承揽合同
按加工或承揽金额90%比例核定。
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按勘察、设计费用和收入100%比例核定。
四、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按承包金额或工程造价100%比例核定。
五、财产租赁合同
按租赁金额100%比例核定。
六、货物运输合同
按运输费用和收入100%比例核定。
七、仓储保管合同
按仓储保管费用和收入100%比例核定。
八、借款合同
按借款金额100%比例核定。
九、财产保险合同
按保险费金额100%比例核定。
十、技术合同
按转让、咨询、服务费金额100%比例核定。
十一、产权转移书据
按转让金额100%比例核定。
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施行。《湘潭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湘潭市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 (2014年第1号 )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湘潭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湘潭市税务局关于印发〈湘潭市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湘潭市税务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湘潭市税务局关于印发〈湘潭市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2018年第3号,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发布的背景
(一)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及税收征管法的颁布实施,印花税的一些征管规定已不适应实际征管需要,与税收征管法难以衔接等矛盾也日益突出。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的相关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机关可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印花税核定征收办法,明确核定征收的应税凭证范围、核定依据、纳税期限、核定额度或比例等,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印花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