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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张家界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张家界市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张家界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张家界市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张家界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张家界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2023年8月3日规定,全文废止

为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张家界市税务局制定了《张家界市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

本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张家界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湖南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张地税函〔2014〕7号)也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核定征收印花税通知书.doc


国家税务总局张家界市税务局
018年7月5日
张家界市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简化纳税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国境内书立、领受《暂行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三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二)拒绝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第四条  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依据按照不同性质的应税凭证分别核定,具体标准如下:
(一)购销合同:
1、工业:按照购销金额70%的比例核定。
2、商品、物资批发业:按照购销金额40%的比例核定。其中,对烟草公司采购环节按照购进金额100%的比例核定,销售环节按照销售金额50%的比例核定。
3、商品批零兼营业:按照购销金额30%的比例核定。其中,对石油公司采购环节按照购进金额100%的比例核定,销售环节按照销售金额的30%的比例核定。
4、商品零售业:按照购进金额50%的比例核定。
5、其他行业:按照购销金额40%的比例核定。
(二)加工承揽合同:按加工或承揽金额80%的比例核定。
(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按勘察、设计费用和收入100%比例核定。
(四)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按承包金额或工程造价100%比例核定。
(五)财产租赁合同:按租赁金额100%比例核定。
(六)货物运输合同:按运输费用和收入100%比例核定。
(七)仓储保管合同:按仓储保管费用和收入100%比例核定。
(八)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100%比例核定。
(九)财产保险合同:按保险费金额100%比例核定。
(十)技术合同:按转让、咨询、服务费金额100%比例核定。
(十一)产权转移书据:按转让金额100%比例核定。
第五条  对采用该比例核定计税依据明显偏低或偏高的个别企业,各县市区税务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单独核定比例,但不得超出省局规定的幅度,并报市局备案。
【印花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