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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全文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全文废止】
桂政发[1985]120号 1985-09-10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继续有效和修改类)》 ( 桂政发〔2010〕33号)规定,待修改,由原起草单位或者主要实施单位负责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规定的程序修改,修改工作必须在一年内完成,一年内不完成修改的,该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不得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44号规定, 全文废止

*注:本篇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12月31日 实施日期:2001年12月31日)修改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发给你们,请随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条例》第二条所规定的纳税人,是指从事生产、经营并按规定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国营企业、集体企业、个体经营者和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学校、部队等一切单位和个人。
在集市上出售商品按规定缴纳产品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