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国家税务总局儋州市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旧房及建筑物购进价扣除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儋州市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旧房及建筑物购进价扣除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儋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根据《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 琼财税〔2006〕112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购进价扣除事项公告如下:
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不能取得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土地增值税实行核定征收。其旧房的购进价按销售收入的70%幅度予以确定。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儋州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儋州市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旧房及建筑物购进价扣除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海南省儋州市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儋州市地方税务局发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并发布公告。
根据《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 琼财税〔2006〕112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购进价扣除事项进行明确。
二、制定的必要性
税收规范性文件是税务机关行使权力、实施管理的重要依据,对纳税人等税务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影响重大,做好机构改革涉及的文件清理工作是稳步推进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重要措施,是解决改革后机构合法性、执法合法性和执法规范统一性问题的重要前提,是有序做好政策衔接,方便纳税人及时了解掌握税收政策和管理制度变化情况的重要保障。此次清理工作,是在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背景下,由国家税务总局部署开展的重要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儋州市税务局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
【土地增值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