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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永州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印花税计税依据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永州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印花税计税依据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永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永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永州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永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永州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简化纳税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有关规定,结合永州实际,现将我市印花税计税依据核定征收的具体比例公告如下:

一、印花税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其计税依据按照不同性质的应税凭证分别核定,具体标准如下:
(一)购销合同:工业,按照购销金额80%的比例核定;商品、物资批发业,按照购销金额70%的比例核定;商品批零兼营业(批发零售业务销售金额划分不清的),按照购销金额60%的比例核定;商品零售业按照购进金额70%的比例核定;其他行业,按照购销金额(营业收入)60%的比例核定。
【印花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