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税务局关于下放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核准权限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08-1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政放权、精简税务行政审批 事项文件精神,进一步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工作效率,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2号)第三条授权,经研究,现就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核准权限明确如下:
纳税人申报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申请年减免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核准权限下放至县(市、区)税务局核准,不再报国家税务总局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税务局核准。
税收减免权限调整后,主管税务机关应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减免税管理办法,明确后续管理措施及其要求,加强对减免税审核的事中事后管理,健全后续监督制约机制,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
本公告自2022年7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国家税务总局湘西自治州税务局关于下放房产税困难减免核准权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税务局公告 2018年第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税务局
2022年8月16日
国家税务总局湘西自治州税务局关于下放房产税困难减免核准权限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湘西自治州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政放权,精简税务行政审批事项文件精神。进一步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工作效率,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加强和规范财产行为税减免税管理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第一条第(三)项授权,经研究,现就房产税困难减免核准权限明确如下:
纳税人申报房产税困难减免,申请年减免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核准权限下放至县(市、区)税务局核准,不再报湘西自治州税务局核准。
税收减免权限调整后,主管税务机关应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减免税管理办法,明确后续管理措施及其要求,加强对减免税审核的事中事后管理,健全后续监督制约机制,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
本公告至2018年7月5日起施行。《湘西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关于下放房产税困难减免审批权限的公告》(湘西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湘西自治州税务局关于下放房产税困难减免核准权限的公告》的解读
按照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要求,以及省以下税务机关规范性文件清理要求,省局重新公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