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权限下放后有关问题的公告
宝鸡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宝鸡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宝鸡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全文修订
按照《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以下简称《公告》)精神,结合我市城镇
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现状,现将城镇
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权限下放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严格审批条件
各单位对申请城镇
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纳税人,要按照《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审批条件对照审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不得减免城镇
土地使用税;对符合审批条件的,要按照《公告》规定的程序,由本级减免税审批委员会研究决定。
二、关于定期减征免征的认定
《公告》第二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减免税金额不超过纳税人当年度实际发生亏损额的原则,对其经营自用的土地,可酌情给予定期减征、免征城镇
土地使用税的照顾。其中“定期”的认定,原则上以纳税人上年一个纳税期认定。
三、关于符合减免条件情形的认定
(一)《公告》中关于不可抗力的认定
因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减免的,应提供所属期的气象、消防等部门资料证明、相关受灾证据(书证、物证等)、保险公司等理赔证明、个人赔款证明、财政补贴证明、经税务机关确认的资产损失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资料。
(二)《公告》中关于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和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认定
鼓励和扶持产业,主营业务须为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所列鼓励类项目,具体包括:目录名称、公布年份、适用的鼓励类行业大类和小类名称;社会公益事业应提供国家级或省级出具的社会公益事业性质证明。
(三)《公告》中关闭或停产整顿企业的认定
纳税人关闭或停产整顿半年以上且无生产经营收入的自用土地,以县以上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证明文件为主。
(四)《公告》中“纳税确有困难”的认定
纳税人亏损严重,经营困难,无力支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的。
(五)关于未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