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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

常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
常政发〔2016〕130号

各辖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简称“维修资金”)的规范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本着方便用、规范用、长期用的原则,提出如下意见:
  一、成立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监督管理委员会
  成立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监督管理委员会,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维修资金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市政府副秘书长、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局长任副主任委员,市财政、审计、金融办、物价、房管等部门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民等代表任委员。维修资金监督管理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对维修资金管理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对维修资金的代管机构实行有效监督。维修资金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维修资金监督管理委员会日常的事务和决策事项督办等工作。
  二、下放维修资金使用管理权限
  为进一步简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方便业主申请使用,将市区维修资金使用管理权限下放,由各区政府负责所辖区域内维修资金使用的受理、审核、协调等日常管理工作;市维修资金代管部门负责对市区维修资金使用进行指导、监督、考核和资金拨付。
  市维修资金代管部门的经费从维修资金增值部分列支,在年度预算内安排。
  三、确立市区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委托政府采购部门在全市范围内对符合要求的各大商业银行进行公开招投标,选择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建立健全维修资金信息管理系统,逐步实现在专户管理银行各网点交存、支取、查询维修资金及网上查询维修资金功能。
  四、加强维修资金使用管理
  (一)确立维修资金使用原则。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二)引入专业管理模式。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通过政府采购形式购买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负责维修资金使用现场查勘、结算审计和审计复核工作;应急维修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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