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HUI.NET®提示:根据《 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保留、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宁规划资源规〔2024〕8号》规定,保留
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南京市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数据的使用和管理,维护国家安全,促进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利用和测绘地理信息资源共享,现将《南京市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1年8月19日
南京市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提供、使用的管理,保障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的安全管理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江苏省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管理规定》《南京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南京市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是指按照全市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在南京市进行基础航空摄影获取的基础地理信息遥感资料,测制和更新的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建立、更新的基础地理信息系统以及其他相关成果。
本市行政区域内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的提供、使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规划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南京市主城六区行政区域内(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栖霞区、雨花台区)以及跨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提供、使用的管理工作,依法对全市行政区域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的提供、使用情况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市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保管单位(以下简称“市成果保管单位”)具体承办前款规定的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提供的相关工作。
江北新区规划资源主管部门,市规划资源主管部门派驻江宁、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以及市规划资源主管部门委托管理的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的提供、使用管理工作。江北新区,江宁、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区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保管单位(以下简称“区成果保管单位”)具体承办前款规定的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提供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应急保障工作所需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的提供使用,按《基础测绘成果应急提供办法》(国测法字〔2007〕13号)有关规定执行。
外国的企业或组织以及在中国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使用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的,按国家对外提供测绘成果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涉密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是指《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自然资发〔2020〕95号)中规定的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国家秘密。
第六条使用下列涉密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由市规划资源主管部门受理审批:
(一)南京市主城六区行政区域内及跨行政区域1:2000、1:1000、1:500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
(二)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基础航空摄影所获取的数据、影像等资料,以及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资料;
(三)南京市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站网观测数据;
(四)南京市行政区域内由市财政投入所获取的其它涉密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
(五)其它应由市规划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的涉密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
第七条使用下列涉密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由江北新区规划资源主管部门,市规划资源主管部门派驻江宁、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分局受理审批:
(一)辖区内1:2000、1:1000、1:500比例尺地形图及其数字化产品;
(二)辖区内由区财政投入所获取的其它涉密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
(三)其它受市规划资源主管部门委托审批的涉密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
第八条按照“谁使用,谁申请”的原则,需要使用涉密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的单位,应当向相应规划资源主管部门提交申请,经审批同意后,在相应成果保管单位办理手续并领取有关成果。
第九条申请使用涉密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国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合法的使用目的;
(三)申请的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范围、种类、精度与使用目的相一致;
(四)符合国家、省、市的保密法律法规及政策。
第十条申请单位申请使用涉密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应当提交如下资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等法人有效证明文件;
(二)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三)《南京市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使用申请表》(附件1);
(四)《涉密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安全保密责任书》(附件2);
(五)本单位有效期内的《涉密测绘成果管理人员岗位培训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及持证人身份证原件;首次申请并无该证书的单位须参加最近一次相关主管部门组织的涉密人员上岗培训,并获得证书。
第十一条申请单位提供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相应规划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其申请,并出具《涉密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准予使用决定书》(附件3)告知申请单位。
第十二条相应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保管单位按照相应规划资源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进行数据的处理与分发,并采取水印、加密等技术手段,实行可追溯管理。
第十三条被许可使用涉密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的单位,应指定专人携带《涉密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准予使用决定书》等相关材料,到相应基础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办理使用手续,领取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