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07月19日 吉地税发[2010]18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4号)规定,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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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基础管理工作,提高土地增值税征收水平。
各地要从建立协调机制、开展税源监控、实施项目管理、强化制度建设等方面着手,进一步夯实管理基础,提高管理水平。在建立协调机制方面,各地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加强与国土资源、住房建设、房管、统计等相关部门的配合,成立社会综合治税机构,建立和完善信息共享平台,及时掌握土地增值税征管第一手资料。在税源监控方面,各地要密切关注相关部门传递来的房地产立项、审批、开发、竣工和销售情况,收集本地区商品房平均售价、竣工房屋平均造价等数据,将之与纳税人土地增值税申报、缴纳情况进行对比分析;要注意整合税务机关内部各部门掌握的房地产开发、交易和保有环节的纳税信息,对同一环节不同税种间的征管数据进行比对分析,为加强管理提供线索;要注意开展土地增值税税源结构分析,摸清本地区预征、清算新建商品房和转让旧房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并与相关部门的信息进行对比,查找管理薄弱环节。在项目管理方面,主管税务机关要关注纳税人会计核算工作,督促其根据清算要求按不同项目合理归集收入、成本和费用。要从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开始,按房地产开发项目分别建立档案、设置台帐,对立项、规划设计、施工、预售、竣工验收、工程结算、项目清盘等开发全过程进行跟踪监控,做到税务管理与项目开发同步。在制度建设方面,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建立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清算长效机制,细化清算规程,明确相关措施,为加强税种管理提供机制上的保证。
二、调整预征率,建立“三同步”机制,进一步完善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调整至1.5%,销售超出普通标准住宅条件的非普通住房及写字楼、商业用房等,每平方米销售收入在5千元以下、5千元至1万元(含)、1万元以上的预征率分别为2%、3%、4%。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等保障性住房,凭发展和改革部门立项、各级政府审批备案的相关材料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