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吉林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全文废止】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2017年第2号 )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规定,2018年6月15日重新修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取消的证明事项目录及修改相关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
)规定,
1.将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减免税税种纳税申报表和减免年度企业各税完税情况统计表"修改为"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和减免税税种纳税申报表"。
2.删除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申报表"。
3.将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涉及房屋、土地税收减免相关证件(如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合同、协议等)"修改为"涉及房屋、土地税收减免相关资料(如合同、协议等)"。
4.删除第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受灾证明资料(保险或消防等部门的财产损失鉴定证明、保险公司赔偿单据等)"。
5.删除第七条第一款第(七)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3号)规定,1.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减免税税种纳税申报表”废止。
2.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规范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管理,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1.0版)〉的通知》(税总发〔2014〕98号),吉林省地方税务局重新修订了《吉林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