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滨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滨州市市级标准化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滨市监发〔2023〕1号
各县(市、区)、各市属开发区市场监管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推进标准化战略实施,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制定了《滨州市市级标准化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滨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滨州市财政局
2023年2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滨州市市级标准化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标准化在经济活动和社会发展中的技术支撑作用,推进全域标准化创新发展,鼓励社会各方积极开展标准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在本市依法设立、完成符合奖补条件的标准化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有关部门的一次性奖补。
第三条 市级标准化奖补资金由市财政部门在年度市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共同负责标准化奖补资金的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审核市市场监管局提报的年度资金和绩效目标,并按规定报市人大审议;及时批复经市人大审议的年度资金和绩效目标;根据市市场监管局提出的资金使用具体方案,及时拨付资金;会同市市场监管局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编报年度资金和绩效目标;根据市财政局批复的年度资金和绩效目标,做好项目计划管理,组织项目的申请、评审,审核项目真实性、可行性,提出资金使用具体方案;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四条 奖补资金的安排应当符合产业政策,坚持科学规范、公开公平、专款专用、突出绩效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社会公示、科学决策、绩效评价的管理模式,规范、高效使用资金。
第五条 奖补范围
(一)主导、参与国际标准制定、修订的;
(二)主持、参与国家标准制定、修订的;
(三)主持、参与行业标准制定、修订的;
(四)承担国际、国家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工作的;
(五)完成国家级标准化试点示范、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国家标准验证实验室创建的;
(六)获得国家企业标准“领跑者”的;
(七)开展团体标准制定,有效实施并取得突出成效的社会团体。
第六条 奖补标准
(一)主导、主持国际、国家、行业标准制定、修订的,分别给予4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费用补贴。
(二)参与国际标准制定、修订的,给予30万元费用补贴。
(三)参与国家标准制定,且在所有起草单位中列第2、3位次的,分别给予13万元、8万元的费用补贴;参与国家标准修订,且在所有起草单位中列第2、3位次的,分别给予9万元、6万元的费用补贴。
(四)参与行业标准制定,且在所有起草单位中列第2、3位次的,分别给予9万元、5万元的费用补贴;参与行业标准修订,且在所有起草单位中列第2、3位次的,分别给予6万元、4万元的费用补贴。
(五)承担国际、国家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工作的,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的费用补贴。
(六)完成国家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国家标准验证实验室创建的,给予15万元费用补贴。
(七)对获得国家企业标准“领跑者”的单位,一次给予12万元奖励。
(八)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上注册,按照规范程序制定并发布2项以上团体标准,经过一年以上实施取得明显成效的社会团体,给予最高3万元费用补贴。
第七条 认定依据
(一)主导(主持)、参与各类标准制定、修订的认定依据是:标准化国际组织、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或有关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批准发布的正式标准文本;
(二)参与各类标准制定、修订程度的认定依据是:在标准文本“前言”中载明的起草单位名单。主持单位是指标准的唯一起草单位或标准文本“前言”中的主要起草单位。无主要起草单位时,为参与起草单位中排序列第一位的单位。除主要起草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均为参与单位。
(三)承担国际、国家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工作的认定依据是:标准化国际组织、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公告或批准文件。
(四)国家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国家标准验证实验室的认定依据是: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批准立项文件、验收确认材料或验收合格确认文件。
(五)国家企业标准“领跑者”的认定依据是: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价机构出具的证书、标准文本。
(六)申请奖补的社会团体的认定依据是: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上可查,团体标准发布信息真实、有效,并提供标准实施及成效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市标准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的申报、评审,确定本年度项目奖补名单和金额,市财政部门负责将资金指标下达各县(市、区)或有关单位。
第九条 同一项目在同一年度内按最高奖补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不重复计奖。同一项目在不同年度先获得低级别奖补项目,后获得高级别奖补项目的,各年度按相应标准分别给予奖补;先获得高级别奖补项目,后获得低级别奖补项目的,不再对低级别项目进行奖补。同一项目已获得市级政府部门其他奖励或补贴的,不再重复奖补。
第十条 根据“免申即享”原则,属于本办法第五条第(四)(五)项类别的项目,实行“免申即享”。
第十一条 绩效评价。专项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按照“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运用”的要求,建立贯穿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
(一)市市场监管局应当在申报专项资金预算时制定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准确反映预期实现的产出和效果。市财政局按照市场监管局提供的资金使用方案,按有关规定及时下达资金指标。
(二)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依据项目内容、开支范围和标准,合理、合规、节约使用资金,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项目的立项、申报、审批、使用和绩效管理等相关档案。
(三)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执行完毕,市市场监管局按照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要求组织绩效自评,绩效自评报告报送市财政局。
第十二条 监督与管理
(一)获奖补组织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获得的资金进行财务处理,依法规范使用,做到专款专用。奖补资金主要用于补贴开展标准化工作中的经费投入及相关技术研发等工作。
(二)申报组织在提供相关资料时,应实事求是、客观真实,不得弄虚作假。对申报材料失实、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的,要将骗取的资金全额收缴市财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市市场监管局和县(市、区)有关业务部门应当对专项资金申报材料逐级进行审核把关,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手段虚报、冒领和骗取专项资金。
第十三条 受奖补组织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宣传标准化作用,普及标准化理念、知识和方法,推动标准化成为政府管理、社会治理、法人治理的重要工具,营造重标准、讲标准、用标准的良好氛围。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原有相关奖励补贴政策与本办法有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对 2022年6月5日以后获得的奖项具有溯及力。
《滨州市市级标准化奖补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政策背景
(一)2022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指出标准是经济活动和社会发展的技术支撑,是国家基础性制度的重要方面。标准化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发挥着基础性、引领性作用。新时代推动高质量发展、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迫切需要进一步加强标准化工作。2022年4月,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
关于贯彻〈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推进标准化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22〕6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提出全面提升山东标准创新力,打造“1+4+N”的标准化创新发展新高地。《纲要》和《实施意见》均指出要发挥财政资金导向作用,强化对标准化工作的政策支持。
(二)2022年7月,滨州市人民政府印发《
关于推进全域标准化创新发展助推更高水平富强滨州建设的实施意见》(滨政发〔2022〕10号),提出要完善各级财政投入保障机制,强化对标准化工作及相关政策的支持。
(三)2019年,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的《滨州市品牌培育市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滨市监办发〔2019〕38号),有效期3年,已于2022年6月5日到期。本《办法》属于延续性财政支持政策。
二、决策依据
《中华人民标准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
山东省标准化条例》
《滨州市市级品牌培育资金管理办法》
三、出台目的
进一步发挥标准化在经济活动和社会发展中的技术支撑作用,推进全域标准化创新发展,鼓励社会各方积极开展标准化工作,以标准创新助力滨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四、主要内容
(一)奖补范围:主导、参与国际标准制定、修订的;主持、参与国家标准制定、修订的;主持、参与行业标准制定、修订的;承担国际、国家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工作的;完成国家级标准化试点示范、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国家标准验证实验室创建的;获得国家企业标准“领跑者”的;开展团体标准制定,有效实施并取得突出成效的社会团体。
(二)奖补标准。主导、主持国际、国家、行业标准制定、修订的,分别给予4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费用补贴。参与国际标准制定、修订的,给予30万元费用补贴。参与国家标准制定,且在所有起草单位中列第2、3位次的,分别给予13万元、8万元的费用补贴;参与国家标准修订,且在所有起草单位中列第2、3位次的,分别给予9万元、6万元的费用补贴。参与行业标准制定,且在所有起草单位中列第2、3位次的,分别给予9万元、5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