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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滨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滨州市能耗指标收储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滨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滨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滨州市能耗指标收储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滨发改资环〔2025〕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滨州市能耗指标收储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滨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滨州市财政局

                                2025年2月13日

 

滨州市能耗指标收储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能耗指标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依据《山东省能耗指标收储使用管理办法》(鲁政办字〔2024〕16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滨州市行政区域内能耗指标的收储、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能耗指标,是指用于保障项目实施所收储的能源消费指标及煤炭指标,其中煤炭指标包括煤炭替代指标和煤炭消费指标。

能源消费指标,是指新建、改建、扩建“两高”项目落实能源消费替代所需的能源消费量。

煤炭替代指标,是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通过关停改造现有耗煤项目或发展可再生能源而减少的煤炭消费,作为新建、改建、扩建耗煤项目替代源的煤炭消费量。

煤炭消费指标,是指耗煤企业扩大生产或煤炭消费空间不足,需使用的煤炭消费量。

第四条  能耗指标收储使用管理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精准配置、效率优先原则。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全市能耗指标收储、使用组织工作,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分工负责全市能耗指标收储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全市能耗指标具体交易见证工作。

第六条  各县(市、区)发改部门对项目建设单位申报材料严格审核把关,对本辖区范围内依规实行能耗指标省级、市级收储的企业,承担主体监管责任,严格按照省、市收储方案确定事项,依规及时关停相关耗能耗煤设施并加强后续监管。

 

第二章  能耗指标收储

 

第七条  收储范围

(一)根据重大产业布局调整,“两高”项目产能关停、转移、整合腾出的能耗指标。

(二)各县(市、区)通过淘汰落后产能、工艺技术改造等途径,腾出的自愿用于市级收储的能耗指标。

(三)其他适用于市级收储的能耗指标。

第八条  收储数量

(一)“两高”项目跨市域产能整合、向省外转移产能腾出的能耗指标,属于跨市域煤电项目产能整合的,依据省煤电行业转型升级政策规定执行;涉及跨市域焦化项目产能整合的,腾出的煤炭替代指标30%市级收储(2025年年底之前),腾出的能源消费指标50%市级收储;其他“两高”项目按照省市各50%的比例,实行分级收储。市域内产能整合腾出的能耗指标,由市级全部收储。

(二)各县(市、区)通过淘汰落后产能、工艺技术改造等途径腾出的自愿用于市级收储的能耗指标。

国家和省政策有调整的,市级收储能耗指标数量按照最新规定执行。

第九条  收储程序

(一)启动收储。市发展改革委牵头,根据工作安排或各县(市、区)政府主管部门申请,研究核算全市能耗指标收储来源及数量。

(二)评估论证。市发展改革委组织第三方评审机构对拟收储的能耗指标,进行材料评审和现场核查,提出符合政策规定的市级收储项目清单。

(三)审核确定。市发展改革委依据第三方评估结果,研究制定收储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  能耗指标使用

 

第十条  使用范围

(一)省级重点项目。

(二)省、市重大活动签约项目,市重点项目。

(三)关系全市生产力布局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项目。

(四)其他项目。

第十一条  使用方式

对于符合使用范围的项目,采取依申请有偿使用方式使用市级收储能耗指标。

第十二条  使用价格

有偿使用市级收储能耗指标的项目,价格实行基准价格制,能源消费指标基准价格200元/吨标准煤,煤炭指标基准价格150元/吨。

第十三条  使用程序

(一)提出申请。项目建设单位向所在地县(市、区)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符合条件的,由初审部门报市发展改革委。

(二)专家评审。市发展改革委组织第三方机构专家对申请使用市级收储能耗指标的项目进行材料评审和现场核查,出具核查报告,对项目是否符合依申请使用条件等内容形成评审意见。

(三)审核确定。对于专家评审符合使用市级能耗收储指标的项目,市发展改革委根据评审意见,提出项目用能意见,并组织实施。

(四)资金收缴。项目建设单位及时将市级收储能耗指标使用费用上缴市级国库。

(五)指标下达。经审核确定使用市级收储能耗指标的项目,待项目建设单位缴纳指标使用费后,由市发展改革委下达项目能耗指标使用计划。能耗指标不能私自转让。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获得的市级能源消费指标,不纳入所在县(市、区)能源消费总量控制考核,但纳入所在县(市、区)能耗强度考核。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获得的市级煤炭替代指标对应的实际耗煤量,不纳入所在县(市、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