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通知
常住建〔2021〕23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类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常住建〔2024〕180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辖市(区)住建局,经开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受宏观经济、市场需求、环保限产等多种因素影响,近期我市主要材料价格出现持续异常波动。为稳定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设工程顺利推进,维护建设市场各方主体利益,防范和化解材料价格异常波动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防范和化解建筑材料价格异常波动风险相关工作的通知》(苏建函价〔2021〕253号)精神,按照诚信、公平、合理的原则,现就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苏建价〔2008〕67号)、《关于贯彻<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等国家标准和省2014年建筑与装饰、安装、市政等专业工程计价定额及费用定额的通知》(常建〔2014〕279号)等文件精神,建设工程各方主体在招投标、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充分考虑材料价格异常波动对工程造价、质量、工期和安全的影响,约定合理的价格风险控制条款,明确价格风险分担原则。招标文件和合同中必须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
二、已签订固定价格(包括固定总价与固定单价)施工合同的,主要材料价格如果在施工期间,出现大幅涨跌和影响时间超出双方所能预见的范围和承担的风险时,发承包双方可以按照公平合理、风险共担的原则,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1.主要材料范围一般指材料费占单位工程造价(不含设备费)2%及以上的各类材料(确定占比时应将各种规格型号的同类材料费用累加计算)。
2.当工程施工期间主要材料价格上涨或下跌幅度在5%以内的,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超过5%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超过部分的价格按照13计价规范附录A的方法确定调整价款。
3.施工合同对主要材料范围、材料价格风险幅度以及差价调整办法未进行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或对主要材料中全部或部分材料的差价约定有违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