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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全市住宅工程建筑轻质条板隔墙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

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全市住宅工程建筑轻质条板隔墙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
常住建〔2019〕11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类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常住建〔2024〕180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全市住宅工程建筑轻质条板隔墙质量管理,规范各方主体质量行为,确保工程质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标准,结合我市实际,现对我市住宅工程使用建筑轻质条板隔墙提出以下要求:

一、设计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建筑轻质条板隔墙,必须严格执行《建筑轻质条板隔墙技术规程》(JGJ/T157-2014)、《建筑隔墙用轻质条板通用技术要求》(JGJ/T169-2016)、《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标准》(DGJ32/J  16-2014)等相关规范、标准要求,出具完整的设计文件。设计文件应明确轻质条板的主要技术参数,其中抗压强度不得低于5.0MPa,分户墙厚度不得小于200mm、其余内隔墙体厚度不得小于120mm。厨房、卫生间及有防潮、防水要求的部位不得采用条板隔墙;对条板隔墙的门窗洞口应采取钢筋混凝土框或钢龙骨框加强;条板隔墙内设置的暗埋配电箱、控制柜、暗埋水管、重物挂件等部位必须明确节点做法,条板拼缝处及不同材料基体交接处必须明确防裂措施,以满足施工需求。

二、材料

所有轻质条板进场前必须按《关于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工程材料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常建〔2018〕182号)的规定进行登记。产品进场时,生产企业应提供符合相关标准的《产品合格证书》、《型式检验报告》等质量保证资料。建设(监理)单位应组织施工、供应等单位对进场的轻质条板进行验收,对产品的外观质量、尺寸全数进行检查,施工单位应建立材料进场台帐,监理单位应建立见证台帐。对进场轻质条板由监理单位进行见证取样抽检,同一单位工程不少于1次随机抽样,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相关物理力学性能、放射性核素限量检测。若抽检结果不合格,则已进场尚未使用的产品必须作全部退场处理,已施工的所有部位必须全部作返工处理。

三、施工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建筑轻质条板隔墙技术规程》(JGJ/T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