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潍坊市教育局潍坊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印发《潍坊市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潍坊市教育局潍坊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印发《潍坊市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潍教字〔2023〕4号
 
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教体局(教育分局),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现将《潍坊市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潍坊市教育局

                                                                       潍坊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3年5月23日
 

潍坊市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管理,规范我市民办学校办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教民函〔2020〕18号)《教育部等十三部门关于规范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意见》(教监管〔2022〕4号)《潍坊市教育局等13部门关于印发〈潍坊市学科类隐形变异培训防范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2023〕39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办学校,是指在我市范围内审批登记的由市县两级教育部门监管的各类民办学校(含校外培训机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不含人社部门监管的职业技能类培训机构)。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以下简称“办学许可证”)是民办学校取得合法办学资格、依法开展办学活动的证件,持有者的办学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办学许可证由省教育厅根据教育部制定的技术标准统一组织印制,分发各地使用。各县市区行政审批服务部门于每年1月中旬前,将上一年度办学许可证发放使用情况(含民办学校名称、编号、办学许可证相关信息等)报同级教育部门。

第五条 办学许可证分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且编号一致。

第二章 发放、换发

第六条 新审批设立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在作出批准决定的同时发放办学许可证。办学许可证由民办学校审批机关依据填写规范(见附件1)准确、清晰、规范填写,不得涂改。填写错误的办学许可证应作销毁处理并记录编号。

第七条 下列情况,民办学校应到审批机关换发办学许可证。

1.办学许可证有效期满前;

2.办学许可证所列事项有变更;

3.需要换发办学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民办学校换发办学许可证需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潍坊市民办XXXX阶段学校XXXX(业务名称)换发/补发办学许可证申请表》(见附件2);

2.原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第九条 发放(换发)办学许可证后,民办学校如有变更事项,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变更审批程序后,再行换发办学许可证。

第十条 办学许可证发放(换发)工作由行政审批服务部门统一负责,教育和其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办学许可证发放(换发)工作结束后,发证机关要及时推送相关信息到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并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将民办学校名单通过部门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已取得(换发)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学校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规范办学行为,强化内部管理,不断改善办学条件,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三章 使用

第十二条 依法取得办学许可证是民办学校开展办学活动的前提条件,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民办学校属违法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取缔,依法处罚。

第十三条 民办学校应将办学许可证(正本)放置在主要办学场所的醒目位置,按照办学许可证载明的内容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方便受教育者识别和审批、监管机关监督检查。 

民办学校在开展招生宣传、刊登广告、组织招生等有关办学活动时,应当主动出示办学许可证(副本)。

第十四条 民办学校应妥善保管办学许可证。

办学许可证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和出借、抵押,存在上述问题的,由监管机关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

第四章 管理

第十五条 办学许可证有效起止日期,应具体到日。有效期应当与学校实施的各级各类教育修业年限一致,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一般不超过6年,实施学前教育、非学历高等教育、校外培训的机构一般不超过3年。

第十六条 办学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0个工作日内,民办学校要向审批机关提出换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监管机关应在有效期届满60个工作日后吊销办学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七条 办学许可证事项变更发生后的30个工作日内,民办学校要向审批机关提出换发办学许可证的申请。其中,变更事项依法需经审批的,应当同时提出申请,审批机关在作出同意变更决定的同时,一并换发办学许可证。

第十八条 办学许可证遗失的,民办学校要立即告知监管部门,并通过监管部门官方网站予以公告,按本办法第八条及时向审批机关申请补办;办学许可证损毁的,持损毁的原办学许可证到审批机关申请换发。

第十九条 因许可证所列事项变更或遗失、损毁换发许可证,补办的新许可证有效期开始时间为补办发证日期,有效期终止时间为原证书终止时间。

第二十条 办学许可证一年一审。监管机关根据民办学校年度检查情况,在办学许可证副本上注明检查结论,加盖年检戳记,存在问题的民办学校要限期予以整改,拒不整改或无法整改的责令其停止办学,吊销办学许可证并书面告知同级审批部门不再换发新办学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民办学校无故不接受年检的,按以下情况处理:

1.接年检通知后不接受年检的,当年暂停招生,学校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可向监管机关申请补检。补检合格的,允许招生,办学许可证到期后正常换发;补检不合格的,停止招生,办学许可证到期后由监管机关收回并书面告知审批机关,不再换发新办学许可证。

2.连续两年不接受年检的,视为自动终止办学,原办学许可证作废,由监管机关收回并向社会公告,书面告知审批机关不再换发新办学许可证,终止办学。

第二十二条 办学许可证的编号由审批机关依据填写规范(见附件1)填写,变更事项及遗失、损毁后申请补发或换发办学许可证的,原办学许可证编号应继续沿用。

民办学校终止办学或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办学许可证编号作废,不再使用。

第二十三条 民办学校终止办学时,应将办学许可证正、副本交回审批机关。

第二十四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管机关依法吊销其办学许可证:

1.办学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或者延续申请未被批准的;

2.民办学校被依法终止的;

3.民办学校因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或违规、违法办学,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不良影响的;

4.依法应当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办学许可证被监管机关依法吊销后即自行失效。

除监管机关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扣留、收缴和吊销办学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办学许可证的管理。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负责管理审批业务过程中产生的旧证、废证及审批档案。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依法收回、吊销的办学许可证,同时配合其他有关行业监管部门做好民办学校及其办学许可证的日常监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潍坊市教育局、潍坊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日期截止到2027年12月31日。


附件1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填写规范

1.名称:填写民办学校全称。
2.地址:填写民办学校办学场所的详细地址。 
3.校长:填写经学校决策机构聘任、符合法定任职资格的校长姓名。  
4.举办者:填写经审批机关核准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或个人的规范名称(姓名)。联合举办民办学校的,按照联合办学协议中明确的出资额为序,由多到少,逐一填写。
5.学校类型:填写审批机关批准的学校类型,包括:幼儿园、普通小学、成人小学、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完全中学、普通高中、十二年一贯制学校、成人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等)、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等。 
6.办学内容:填写审批机关批准的形式、类型、层次等,形式包括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类型包括普通、职业、成人,层次包括学前教育、初等教育、初级中等教育、高级中等教育、教育培训等。 
7.主管部门:填写依法履行管理职责的教育和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的全称。
8.有效期限:填写审批机关批准的办学许可证有效起止日期,应具体到日。有效期应当与学校实施的各级各类教育修业年限一致,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一般不超过6年,实施学前教育、非学历高等教育、校外培训的机构一般不超过3年。
9.发证机关(章):填写审批机关全称。
10.标号:15位数,其中:
(1)第一位数字为审批机关代码:“0”为教育部,“1”为地方人民政府,“2”为教育行政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2)第2-7位数为学校所在地的国家行政区划代码;  
(3)经教育行政部门设立的学校,第8位数为学校类别代码:“0”为本科层次及以上教育学校,含普通本科学校、本科层次职业教育试点学校、独立学院等;“1”为专科层次教育学校,含高职(专科)学校等;“2”为其他高等教育学校,含成人高等学校、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等;“3”为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含普通高中、成人高中、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等;“4”为初级中等教育学校,含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等;“5”为初等教育学校,含普通小学、成人小学等;“6”为学前教育学校,含幼儿园等;“7”为校外培训机构;“8”为其他,含一贯制学校、完全中学等;
(4)第9-14位数为学校排序;
(5)第15位数为民办学校法人类型:“8”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9”为营利性民办学校;“0”为2016年11月7日前设立的,且尚未进行分类登记的民办学校,按照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管理。
11.备注:营利性民办学校需标注“营利性”。
12.年度检查情况:依法履行管理职责的教育、文旅、科技和体育行政部门根据年度检查情况加盖年度检查戳记。

附件2

潍坊市民办XXXX阶段学校XXXX(业务名称)换发/补发办学许可证申请表(样表)

申请单位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学校名称


成立时间


办学许可编号

教民                             号  No.

办学地址


举办者


主管部门


法定代表人


办学性质

营利性/非营利性

学校类型


办学内容


申请原因

因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地址/举办者变更,办学许可证遗失等原因,申请换发/补发办学许可证。

变更事项

(涉及多项变更情况可增加该列)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前


变更后


经办人


联系电话


申请所需材料

XXXXXXXXXXXXXX(有/无)


XXXXXXXXXXXXXX(有/无)


XXXXXXXXXXXXXX(有/无)


XXXXXXXXXXXXXX(有/无)


县市区教育部门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市级教育局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1.本表一式两份,需正、反双面打印,教育部门、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各一份。

2.此表为市级审批使用表格,县市区发证机关可参照编写。


 


解读《潍坊市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管理办法》

 


一、制定背景

2018年4月,市教育局印发了《潍坊市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作为部门规范性文件,对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使用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文件的出台进一步引导了民办学校规范有序办学,有效维护了民办学校的合法权益。按照规定,文件到2023年5月31日到期。2023年4月,根据《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办法》《潍坊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教育部、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管理工作的最新要求,结合我市当前审批与监管分离实际,联合潍坊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对原有的《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并与其联合印发。

二、制定依据

1.《教育部办公厅 人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发厅〔2020〕5号)

2.《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教民函〔2020〕18号

3.《潍坊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潍坊市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潍教字〔2018〕11号)

三、出台目的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作是民办学校取得合法办学资格、依法开展办学活动的证件,证明办学者的办学行为受法律保护,目的在于规范民办学校举办者对办学许可证的使用。

四、文件内容

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共有五章二十七条。

第一章为“总则”,共5条。对加强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管理和使用作了解释说明。

第二章为“发放、换发”,共6条。规定了发放、换发办学许可证的条件,以及需要提交的有关书面材料,同时,对教育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加强审批信息沟通作了明确要求。

第三章为“使用”,共3条。对民办学校如何规范使用办学许可证作了明确规定。

第四章是“管理”,共11条。对办学许可证到期、所列事项变更、遗失补办、参与年检、终止办学、吊销等情况作了详细规定,明确了教育行政部门、行政审批部门加强办学许可证审批、监管的要求。

第五章为“附则”,共2条。规定该文件印发的施行日期。

五、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办学许可证印制的层级发生了变化。由原来的“教育部”变为现在的“省教育厅”。

(二)办学许可证有效期发生了变化。由原来的“学校类办学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培训机构有效期为2年”变为现在的“有效期应当与学校实施的各级各类教育修业年限一致,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一般不超过6年,实施学前教育、非学历高等教育、校外培训的机构一般不超过3年”。

(三)明确了办学许可证的发放和监管机关。行政审批部门为发放机关,教育部门为监管机关。

(四)办学许可证的编号首字母发生变化。结合我市审批实际和审批权限,编号首字母由原来的“1”改为“2”(“1”为地方人民政府,“2”为教育行政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五)明确了办学许可证上“学校类型”“办学内容”的填写标准。





来源:潍坊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