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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工程混凝土质量管理的通知

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工程混凝土质量管理的通知
常住建〔2021〕20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类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常住建〔2024〕180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辖市(区)住建局、经开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预拌混凝土行业质量管理,提升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水平,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混凝土质量监管工作的通知》(苏建质安〔2021〕9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加强我市建筑工程混凝土质量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强化预拌混凝土原材料配合比管理

当前,受天然砂石资源供应趋紧、原材料质量不稳定、原材料价格和运输成本上涨等多重因素影响,建筑工程混凝土质量存在下滑风险,给工程质量安全带来隐患。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加强原材料管理,建立原材料进场验收、检测、使用台账,实现原材料质量的可追溯,禁止使用未获得生产许可证的水泥以及劣质粉煤灰等建筑材料,严禁违规使用海砂及麻钢砂等不合格建筑用砂,严防氯离子含量超标等质量不合格原材料用于拌制混凝土。预拌混凝土企业对原材料、配合比及生产过程进行控制与管理的过程中,应减少质量波动,合理提高预拌混凝土抗压强度富余量。对于民用建筑项目,结合规范标准及专家意见,建议C30及以上标号预拌混凝土水泥用量不低于260kg/m3,最低总胶凝材料用量不低于360kg/m3。

二、规范预拌混凝土合同管理

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混凝土质量负总责,应与预拌混凝土企业依法签订专业分包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与义务,并就预拌混凝土技术要求、供货安全等方面进行约定。严禁建设单位将预拌混凝土直接发包。

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及时在“常州市预拌混凝土动态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合同信息归集,合同信息归集后,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方可从系统中打印该供应项目的预拌混凝土质保资料,方可向项目供应预拌混凝土。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人员应查验项目预拌混凝土合同及质保资料,合同未经信息归集擅自浇筑混凝土的项目应责令停工整改。

三、切实做好预拌混凝土交货检验管理工作

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加强对预拌混凝土生产过程管理并注重交货检验工作,建立预拌混凝土进场验收记录台账,杜绝在交货检验中坍落度检验、试件制作、养护及送检的不规范行为,确保预拌混凝土交货检验工作的公正性和真实性。预拌混凝土交货检验应严格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混凝土抗压强度、抗渗性能交货检验的试件应在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取样人员在监理单位人员见证下按规范要求现场制作,见证人员应对制作完成的试件进行标识确认,预拌混凝土企业技术人员可参与试件制作过程的见证。严禁预拌混凝土企业自行制作用于交货检验的试件,严禁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代为委托、送检。严禁向混凝土拌合物任意加水。

四、规范混凝土浇筑养护拆模等关键工序施工

施工单位应按照规范要求和经建设(监理)单位审批通过的混凝土施工方案进行混凝土施工,对预拌混凝土的浇筑、振捣和养护质量负责。建设单位应会同施工单位确定合理的施工工期,混凝土主体结构施工周期原则上不得少于6天/层,少于6天/层的应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并经专家论证通过,严禁少于4天/层。施工单位应加强混凝土浇筑、振捣和养护的过程管理,主体结构混凝土成型拆模前应向监理单位申报,拆模后应采取薄膜覆盖等保湿养护措施,一般混凝土拆模后保湿养护不得低于7天,抗渗混凝土养护不得低于14天。楼面混凝土强度达到1.2MPa前,不得在其上踩踏、堆放物料、安装模板及支架。

五、加大政府监管力度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属地监管项目的混凝土合同信息归集及事中事后管理工作,凡预拌混凝土专业分包合同签订不规范、信息未归集、归集信息与实际不一致,或签订“阴阳合同”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严厉打击各种恶意低价竞争等扰乱市场秩序、影响混凝土质量的行为,对经查实有此行为的企业,将在资质管理、市场准入、评先评优、信用评价、行业监管等方面从严限制,情节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