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下达2017年“母亲健康快车”项目流动医疗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指标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2017]9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决定》 ( 财政部令第103号)规定,全文废止
河北、吉林、安徽、江西、湖南、四川、贵州、陕西、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按照“母亲健康快车”项目流动医疗车免征
车辆购置税相关政策规定,现就下达2017年“母亲健康快车”项目流动医疗车免税指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2017年申请的97辆用于“母亲健康快车”项目的流动医疗车免征
车辆购置税(具体免税指标见附件)。免税指标的使用截止期限为2018年6月30日。
二、购车单位在办理
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手续时,应当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车辆内观、外观彩色5寸照片1套,出示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随车配发的“母亲健康快车”专用车证。主管税务机关依据本通知所附免税车辆指标、免税车辆型号以及车辆内观、外观彩色照片、“母亲健康快车”专用车证(照片及专用车证式样从国家税务总局FTP服务器的“LOCAL/货物和劳务税司/
车辆购置税处/母亲健康快车项目专用车免税图册”地址下载)为购车单位办理免税。
三、对本次下达的免税指标中已征税的车辆,主管税务机关按照《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