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调整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宁规划资源规【2020】1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保留、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宁规划资源规〔2024〕8号》规定,保留
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按照省政府通知要求,全市组织开展了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征地补偿标准调整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调整结果予以公布,并通知如下:
本标准适用于江南六区范围(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栖霞区、雨花台区)的土地征收。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征地补偿标准由相关区政府负责公布。江南六区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综合补偿标准及具体类别补偿指导价格见附件。
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对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已公告并经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征地补偿按照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未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按新标准执行。
附件:1.江南六区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综合补偿标准【见附件】
2.江南六区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具体类别补偿指导价格
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0年11月26日
《关于调整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关于调整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宁规划资源规﹝2020﹞13号)定于2020年11月27日起施行。现将相关政策解读说明如下:
一、出台背景
根据新修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农民集体土地需要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2020年5月19日,省政府出台《
省政府关于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20﹞44号
),要求各市制定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以下简称“青苗标准”),报省政府备案后公布实施。按省政府通知要求,我局制定形成了《江南六区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征地补偿标准》,已经市政府同意并报省政府备案。据此,我局出台了《关于调整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宁规划资源规﹝2020﹞13号)。
二、制定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3.《
省政府关于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20﹞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