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房产税减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地税三[1997]1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第四条(一)2;第四条(二)3、8、10、13废止
根据《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放房产税困难减免审批权限的通知
》 ( 鲁地税发〔2013〕32号
)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第四条第一款“纳税人遭受自然灾害后恢复修建的房产年减免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和亏损企业年减免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须报省地税局审核批准”的规定废止
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第二批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为正确贯彻国家
房产税减免税政策,加强和规范
房产税减免税管理,省局拟定了《山东省
房产税减免税管理暂行办法》,并经全省地方税专业工作会议讨论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如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附件:山东省
房产税减免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房产税减免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正确执行国家有关
房产税减免税政策,加强
房产税减免税的监督管理,进一步使减免税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山东省境内缴纳
房产税的纳税人,依照税法规定享受或需要办理减税、免税的,均按本办法办理。
第三条 减免税管理的范围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
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减免税项目;
(二)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省政府、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原省税务局依照税法规定确定的其他减免税项目。
第四条 减免税的管理,采取区分类别,由省、市(地)、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分级管理的办法,具体分级管理规定如下:
(一) 需报省地税局审核批准的:
1. 纳税人遭受自然灾害后恢复修建的房产,年减免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 微利企业和亏损企业的房产,年减免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
3. 其他需报省地税局审核批准的。
(二) 需报市(地)县(市区)地税局审核批准的:
1. 各级行政机关,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以及人民团体自用的
房产税;
2. 纳税人遭受自然灾害后修建的房产,年减免税额在10万元以下的;
3. 微利企业和亏损企业的房产,年减免税额在10万元以下的;
4.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5. 为军队内部服务的军队系统以及武警支队(不含军办企业)附设的服务性单位自用的
房产税;
6. 纳税人用作学校、医院(医务室)、疗养院、幼儿园、托儿所的房产;
7. 经有关部门鉴定停止使用后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
8. 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房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