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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明确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试点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明确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试点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常住建〔2020〕47号
市住房保障中心、各有关单位:

常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试点方案》(常政发〔2015〕156号)(以下简称《试点方案》)的实施,满足了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多层次的住房需求,进一步完善了住房保障体系。但在实施操作中遇到了一些具体问题,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在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期间产权人离异的,个人产权份额按离婚协议书、法院离婚调解书或判决书处理,不得转让给保障家庭以外的第三人;首次购买产权未满5年的,该保障家庭成员可按《试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