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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规划实施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规划实施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规划资源规〔2021〕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保留、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宁规划资源规〔2024〕8号规定,保留

各有关单位:


现将《南京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规划实施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1年5月28日

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办公室  2021年5月28日印发


南京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规划实施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与依据】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简化审批流程、强化服务前移,规范规划实施监督管理,依据《南京市管线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严格城市地下管线规划实施监督工作的通知》,结合南京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公共空间内城市地下管线工程规划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环节程序】城市地下管线工程规划实施监督程序包括工程放线(简称“放线”)、规划验线、测量成果汇交、规划核实,其中规划验线包括灰线复核(简称“复核”)和覆土前的验线(简称“验线”)。

第四条【申请方式】建设单位可通过“我的南京”App或“南京管线”微信公众号,在线向规划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管线放线、复核、验线、测量成果汇交、规划核实。

暂不具备在线申请条件的区域,可向规划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收件窗口(以下简称“窗口”)申请办理。

第五条【分段办理】线路较长、工程量较大的管线工程可视实际情况分段申请放线、复核、验线、测量成果汇交、规划核实。

第二章放线与复核

第六条【放线方式选择】现场放线可按以下两种方式开展,建设单位在申请管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即应明确选择其中一种现场放线方式。

(一)规划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安排由政府采购的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为建设单位提供免费放线服务(简称“免费放线”),通过严格放线质量管控,实现放线、复核环节“合二为一”,做到流程精简、效能提升。

(二)建设单位自行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开展放线(简称“自行放线”)。

第七条【现场放线与复核】施工现场清查完毕,具备放线条件方可实地放线。

建设单位选择“免费放线”的,应提前两个工作日向规划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放线,规划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安排测绘单位,按照规划许可的管位进行现场定点放线,在两个工作日内完成放线并形成《管线工程放线测量成果报告》,此放线方式免于办理规划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现场复核。

建设单位选择“自行放线”的,自行委托相应资质测绘单位,按照规划许可的管位进行现场定点放线,形成《管线工程放线测量成果报告》后,建设单位向规划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规划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安排测绘单位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复核,符合要求的予以通过;不符合要求的,现场责成整改,建设单位在整改后重新申请复核。

第八条【放线交接】放线(复核)完成后,规划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通知建设单位、道路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既有道路内的管线工程)、绿化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公共绿地内的管线工程)等,对放线(复核)点位进行现场交接,并在《管线工程放线(复核)交接单》(附件1)上签字确认。

第三章验线

第九条【验线方式选择】 管线覆土前的验线有两种方式,分别为建设单位告知承诺制验线与规划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线。如采取告知承诺制验线的,建设单位应在办理放线交接单时签署《管线工程施工承诺书》(附件2)

第十条【验线测量】管线敷设后、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委托相应资质测绘单位开展跟踪测量,填写《管线工程跟踪测量(覆土前)复测单》(附件3),跟踪测量完成后形成一整套完备的《管线工程(覆土前)跟踪测量成果报告》。

第十一条【告知承诺制验线】建设单位选择告知承诺制验线的,自行组织管线覆土前的验线并完成跟踪测量后,持《管线工程放线(复核)交接单》《管线工程施工承诺书》《管线工程(覆土前)跟踪测量成果报告》,向规划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工程验线合格书》。窗口收到申请后,对建设单位提供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完备的,即时核发《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工程验线合格书》;材料不完备的,当场反馈补正。

第十二条【部门组织验线】建设单位选择规划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线的,应在管线覆土前持《管线工程放线(复核)交接单》《管线工程(覆土前)跟踪测量成果报告》,向规划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线。规划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收到验线申请后,在三个工作日内组织验线单位前往现场测量验线。符合要求的,规划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工程验线合格书》;不符合要求的,责成建设单位整改,建设单位在整改后重新申请验线。

第十三条【验线抽查】对告知承诺制验线的管线工程,规划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不小于5%的案卷数量比例进行抽查,并形成《管线工程告知承诺制验线抽样检查记录单》(附件4),查验其实施过程中程序履行情况和是否按规划许可实施,对未依法履行程序,或未按规划许可实施的,由规划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移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章测量成果汇交

第十四条【竣工测量】管线工程覆土后,建设单位应委托测绘单位跟踪测量并形成《管线工程竣工测量成果报告》,成果报告应符合《南京市交通市政工程竣工测量成果规范(试行)》。

第十五条【成果汇交】管线竣工测量完成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将管线竣工测量数据成果汇交至管线数字化管理机构,并对管线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管线数字化管理机构按照汇交数据入库标准对数据进行检查,符合要求的,出具《地下管线竣工测量电子数据汇交回执单》;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在整改后重新汇交。

第五章规划核实

第十六条【规划核实申请】管线工程竣工后、投入使用前,建设单位持《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工程验线合格书》《地下管线竣工测量电子数据汇交回执单》《管线工程竣工测量成果报告》等材料向规划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核实。

第十七条【规划核实办理】

规划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管线工程实施规模、管位是否符合规划要求进行核查,在七个工作日内出具规划核实意见。

(一)下列情况的实施管线规模,可认定为符合规划要求:

1.实施管线规模与规划许可一致的;

2.实施管线规模与规划许可不一致,但经管线行业主管部门书面确认的。

(二)下列情况的实施管线管位,可认定为符合规划要求:

1.实施管线管位与规划许可一致的;

2.实施管线管位与规划许可不一致,但与相邻管线位置次序关系未发生变化,且管线间距符合规范要求的;

3.实施管线管位与规划许可不一致,但与相邻管线位置次序关系未发生变化,管线间距虽不符合规范要求,但建设单位签署《管线安全承诺书》(附件5)并履行安全承诺的。

实施管线规模与管线管位均符合规划要求的,予以通过规划核实,核发《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规划核实合格书》。

实施管线规模或管线管位不符合规划要求,但对城市规划没有重大影响的,经建设单位履行安全承诺和处罚程序后予以通过规划核实,核发《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规划核实合格书》;实施管线规模或管线管位不符合规划要求,且对城市规划有重大影响的,建设单位应进行整改并在整改后重新申请规划核实。

第十八条【程序违法行为】建设单位未履行工程放线、复核、验线、测量成果汇交等程序的,按照违法建设查处的要求由规划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规划认定意见,转入违法建设查处程序。

第六章其它

第十九条【特殊管线】长输油气管线工程因涉及重大安全影响,应按照建设单位自行放线、规划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复核与验线、测量成果汇交、规划核实等程序实施。

第二十条【豁免工程】依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免于办理规划审批的地下管线工程以及地下管线应急抢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完成后及时将管线地理空间信息汇交至管线数字化管理机构。

第二十一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原《南京市地下管线工程规划批后管理规定》(宁规字〔2016〕331号)同时废止。

附件:1.管线工程放线(复核)交接单

2.管线工程施工承诺书

3.管线工程跟踪测量(覆土前)复测单

4.管线工程告知承诺验线抽样检查记录单

5.管线安全承诺书




关于《南京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规划实施监督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简化城市地下管线工程规划实施监督管理流程,我局印发了《南京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规划实施监督管理办法》(宁规划资源规〔2021〕5号)(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21年6月1日起施行。原《南京市地下管线工程规划批后管理规定》(宁规字〔2016〕331号)同时废止。现将相关政策解读说明如下:

一、出台背景

当前,在优化营商环境、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大背景下,如何进一步破解地下管线工程规划实施监督管理的矛盾问题,优化完善环节程序、提高服务质量效率?我局在大量现场调研、切准矛盾问题、聚焦服务前移、研究改革举措的基础上,对城市地下管线工程规划实施监督流程进行了改革优化,制定了该《办法》。

二、制定依据

1.《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