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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我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的通知

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我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的通知
常住建〔2020〕24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类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常住建〔2024〕180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辖市(区)住建局、经开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住宅工程质量管理,规范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提高住宅工程质量整体水平,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的通知》(建质〔2009〕291号)和《关于加强我市新建成品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常住建〔2019〕275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就加强我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分户验收工作,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以下简称分户验收)是指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在住宅工程各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上,在工程竣工验收前,依据国家有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对每户住宅及相关公共部位的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等进行检查验收,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的活动。

参建各方应严格落实工程质量主体责任,高度重视并切实做好分户验收有关工作。建设单位是住宅工程质量的首要责任人,应加强对住宅工程建设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严格履行法定程序和质量责任,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全面组织分户验收工作,未经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合格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施工单位对住宅工程施工质量负责,应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努力消除住宅工程质量通病,切实提高住宅工程质量。监理单位对住宅工程质量负监理责任,应对关键工序、关键部位隐蔽工程严格验收管理,加强施工记录和验收资料管理,实现质量责任可追溯。

二、明确分户验收条件

建设单位组织分户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工程已完成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

(二)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验收合格;

(三)工程质量控制资料真实完整;

(四)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均符合要求;

(五)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六)已进行室内环境检测,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七)实体质量不应低于交付标准样板房的质量标准;

(八)符合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技术标准、规范的相关规定。

三、明确分户验收组织及程序要求

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建立分户验收组,验收组成员应包括:

(一)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工程建设专业技术人员;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机电安装、装饰装修等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的项目经理、质量检查员、施工员等相关技术人员;

(三)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相关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

(四)已选定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企业宜参加。

根据分户验收要求的验收内容、质量要求、检查数量,建设单位应对验收组人员进行合理分组,每组人员不应少于4人,其中安装专业人员不少于1人,若为成品住房,装饰装修专业人员不少于1人。

建设单位组织开展分户验收应按以下程序及要求进行:

(一)分户验收前,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制定分户验收方案,并对验收组成员进行技术交底。

(二)分户验收过程中,验收人员应按照分户验收方案、设计文件及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逐户、逐间、逐段、逐点进行检查验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如实填写分户验收记录表。

(三)对不符合要求的部位应当场标注、记录,并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施工单位制定处理方案报建设(监理)单位审核后,对不符合要求的部位进行返修或返工;

2.处理完成后,应对返修或返工的部位重新组织验收,直至全部符合要求;

3.当返修或返工确实有困难而造成质量缺陷时,在不影响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情况下,建设单位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并入分户验收资料。

(四)单位工程分户验收后,应填写分户验收汇总表。

(五)每户验收符合要求后,应填写分户验收合格证,并张贴在户内醒目位置。

(六)分户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将验收结论告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同时提交分户验收方案、分户验收汇总表、楼号户号汇总表、住宅工程质量投诉处理预案、住宅工程质量承诺书(附件1)等相关资料。

四、规范分户验收档案资料管理

分户验收过程中所使用的分户验收记录表、汇总表及分户验收合格证等相关文件和表格资料,非成品住房的住宅工程应采用《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规程》(DGI32/J103-2010)附录表格,成品住房应采用《成品住房装修技术标准》(DB32/T3691-2019)附录表格,验收表格内容可根据现场工程内容适当调整。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资料应单独整理建档,原件随施工技术资料一并归档,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留存复印件一份。

五、加强成品住房装修前交接验收管理

成品住房装修前的交接验收是分户验收的必要组成部分。成品住房主体结构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制定交接验收方案,组织监理、施工总承包和机电、装饰等专业承包单位或分包单位相关人员按照《成品住房装修技术标准》(DB32/T3691-2019)规定的交接验收条件、内容、程序开展交接验收,并按规定填写《交接验收移交表》,交接验收资料存入分户验收资料归档。交接验收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应整改完成符合要求后才能交接。

六、建立住宅工程质量投诉预防机制

为进一步畅通住宅工程交付后业主反映房屋质量问题渠道,落实建设各方质量问题处理主体责任,有效解决住宅工程保修期内质量投诉,维护投诉人合法权益和利益,建设单位应建立住宅工程质量投诉预防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