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常住建〔2020〕28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类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常住建〔2024〕180号》规定,需修改
各辖市(区)住建局,经开区建设局,各有关建设、施工、监理、招标代理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
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2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 ( 建市规〔2019〕12号)、《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建规字〔2020〕5号),进一步规范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合理分担风险,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节约能源,保护生态环境,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工程总承包是指依据合同约定,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二、规范项目类型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情况和自身管理能力,合理选择工程总承包方式。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应为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新建项目。工程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需求、投资限额、工程质量、工程进度等前期条件不明确、竞争不充分的项目不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单独立项且合同估算价在50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2000万元以上的装饰装修、安装、幕墙,1000万元以上的园林绿化景观、智能化工程项目适宜采用工程总承包发包。
三、明确发包要求
建设单位应当在发包前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程序。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总承包项目,除居住建筑项目外,其余项目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疫情防控期间,如涉及疫情防控必需以及其它涉及我市重要民生的公共卫生等相关项目,项目发包阶段按照项目审批部门的意见执行。
四、优化招标活动
1.建设单位在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分中心)发布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招标公告时,需提供项目工程地质勘探报告和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文件(如有)的委托合同。
2.为保证充分竞争性,并给予投标人足够的编制投标文件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在初步设计完成后的工程总承包项目,自投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三十日,其余项目不宜少于四十五日。
3.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组成联合体投标的,需明确联合体牵头人,且联合体中任何一个成员不得是在“信用中国”(ww.creditchina.gov.cn)网站上被公布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以及存在其他被限制投标的情况。
4. 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必须分别设置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负责人和设计负责人的类似工程业绩。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相应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包括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或者注册监理工程师等,并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2)担任过与拟建项目相类似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或者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3)熟悉工程技术和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知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4)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施工负责人和设计负责人需分别担任过与拟建项目相类似的施工项目负责人和设计项目负责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可以兼任施工负责人(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经理)或设计负责人,兼任施工负责人或设计负责人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