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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建设工程规划验线管理规定》的通知

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建设工程规划验线管理规定》的通知

苏资规规〔2023〕2号


各有关单位:

《苏州市建设工程规划验线管理规定》已经2023年5月12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苏州市建设工程规划验线管理规定》


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5月29日


苏州市建设工程规划验线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工作,根据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苏州市区范围内姑苏区、吴中区、相城区、虎丘区,县级市及吴江区、苏州工业园区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是本市建设项目规划验线的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规划验线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农村村民自建住房除外)后,场地符合相应条件的,应当向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未经验线,不得开工。
分期开工建设的建设工程可分期申请验线。
国家、省对规划验线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建(构)筑工程场地达到以下条件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申请验线:
(一)场地平整,且影响工程建设的设施已拆除;
(二)按照批准的总平面图和施工图,已经在场地内完成一层平面放线,且设置有四至距离细部点的放线标志。
有地下工程的,已完成地下平面放线,且设置有四至距离细部点的放线标志。
第六条 道路、河道、管线等线性工程场地达到以下条件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申请验线:
(一)场地平整,且影响工程建设的设施已拆除;
(二)按照批准的总平面图和施工图,已在场地内完成道路中心线、河道边线或管线主要转折点的放线并且设置标志。
第七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受理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验线申请后,根据《建设工程规划验线测量报告》,在五个工作日内出具规划验线证明文件。
第八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采用政府采购的方式确定具备相应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承担具体的规划验线测绘工作,由其出具《建设工程规划验线测量报告》。
第九条 《建设工程规划验线测量报告》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测绘资质证书》编号和项目负责人、审核人、审定人签名;
(二)项目的基本情况、验线依据、验线情况;
(三)对比规划要求和验线数据,并标明位移;
(四)与周边地形及规划批准总平面图叠加的规划验线图。
第十条 建设工程规划验线误差按照下列程序处理:
(一)验线检测测量成果与规划要求一致,或者验线检测测量成果误差在允许误差范围内(≤0.05米)的,出具规划验线证明文件。
(二)验线检测测量成果超过误差允许范围的,出具整改意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按规划要求整改后,符合规划要求的,出具规划验线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 测绘单位出具的报告应当符合测绘行业以及国家、省、市标准和规范。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测绘单位提供真实、有效、全面的规划验线资料,不得弄虚作假。因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原因造成规划验线结论错误,产生损害后果的,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测绘单位应当出具真实、准确的报告,不得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因测绘单位原因造成规划验线结论错误,产生损害后果的,由测绘单位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测绘单位违反本规定,依据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处罚信息录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6月30日,2015年11月18日公布的《苏州市建设工程规划验线管理规定》(苏规规[2015]5号)同时废止。

《苏州市建设工程规划验线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苏州市建设工程规划验线管理规定》(修订)(以下简称《规定》)定于2023年7月1日起施行。现将相关政策解读说明如下:

一、修订的必要性

规划验线是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对建设工程进行事中监督检查的重要环节和法定程序,也是整个规划管理中重要的环节。在本《规定》实施之前,我局进行规划验线依据为2016年1月1日实施的《苏州市建设工程规划验线管理规定》(苏规规[2015]5号),为进一步衔接上位依据、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工程验线审批效率、进一步提高规划验线标准化水平、明晰责任主体,出台新的规划验线管理规定极为必要。

为此,我局重新修订了《苏州市建设工程规划验线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二、修订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苏州市城乡规划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