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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关于修订印发《南京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南京市政府关于修订印发《南京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宁政规字〔2021〕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文件的决定》 ( 宁政规字〔2024〕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南京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京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食品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食品违法犯罪行为,确保人民群众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举报属于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或者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并立案查处后,予以奖金奖励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包括市场监管、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城市管理、公安、海关等部门。

第三条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为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实施部门,负责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安全举报核实、查处、奖励等级认定、奖励申请、奖金发放等工作。

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食品安全办)负责辖区内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工作的政策制定、奖励资金内部审核、协调指导、信息公开等工作。

第四条 举报奖励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检查。

第五条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工作机制,公布举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有效联系方式,明确举报受理范围。

第六条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举报,应当形成受理记录并及时组织核查,符合立案条件的,按规定予以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依法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并告知举报人。涉及多部门的,由最先受理举报的部门牵头办理。

第七条 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举报事项属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监管职责范围;

(二)举报人实名举报,或者隐名举报但身份能被核实;

(三)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对象;

(四)有违法犯罪事实或者线索,且事先未被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掌握;

(五)同一举报事项未获得其他部门奖励;

(六)举报事项经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查证属实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作出刑事判决。

第八条 举报奖励实施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同一事项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以举报人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举报的时间为准;

(二)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按同一案件予以奖励,奖金分配比例由举报人自行协商;

(三)同一举报人在两个以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举报同一事项的,由最先受理的部门予以奖励,不予重复奖励;

(四)举报事项被移送的,由最后做出处理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奖励举报人。移送司法机关的,在司法机关作出刑事判决后,由移送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奖励举报人;

(五)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部分一致的,只计算相一致部分的奖励金额;除举报事项外,还认定了其他违法事实的,其他违法事实部分不计算奖励金额。

第九条 下列情形不予奖励:

(一)负有法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上述人员授意他人的举报;

(二)侵权行为的被侵权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举报;

(三)以利诱、欺骗、胁迫、暴力等违法手段取得生产经营者违法犯罪相关证据并对其进行的举报;

(四)不涉及食品安全问题的举报;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举报奖励分为三个等级:

(一)提供详细违法事实、线索和直接证据,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为一级;

(二)提供违法事实、线索和部分证据,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为二级;

(三)提供违法事实或者线索,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部分相符,为三级。

第十一条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根据奖励等级、举报案件罚没款金额、社会影响程度等计算奖励金额,每起案件的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属于一级的,按照罚没款金额的4—6%奖励举报人;按此计算不足2000元或者无罚没款的,给予2000元奖励;

(二)属于二级的,按照罚没款金额的2—4%奖励举报人;按此计算不足1000元或者无罚没款的,给予1000元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