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化吉林长白山化工有限公司土地契税的函
2009年10月20日 吉地税函[2009]97号
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贵厅《关于协调免征中化吉林长山化工有限公司土地
契税的函》(吉工信办函[2009]175号)收悉,经研究,现回复如下: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
》 ( 国税函[2006]844号
)第六条规定:以出让方式承受原改制企业划拨用地的,不属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
》 (
财税〔2003〕18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