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全市实施住宅工程交付标准样板房制度的通知
常建〔2015〕19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类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常住建〔2024〕180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辖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及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全市住宅工程参建各方在分户验收和竣工交付过程中的工作程序和质量责任,减少质量通病和交房纠纷,确保住宅工程质量,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从2015年8月1日起在我市实施住宅工程交付标准样板房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交付标准样板房(以下简称样板房)是建设单位在主体结构验收前,按照设计文件要求提前施工完成的,用于施工单位施工和房屋交付给业主时作为参照标准的住宅套型。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制作交付标准样板登记表,登记表信息中不应使用高级、优质或同等品牌等不确定用语。
二、本市于2015年8月1日后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住宅小区应当按要求设置交付标准样板房。
三、作为室内装修参考展示的销售样板房不属于交付标准样板房,建设单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另行设置,但应当在销售样板房的入口处明示“销售样板房,仅供参考,交付标准详见交付样板”标牌,规格不小于200×400mm。
四、建设单位应按下列要求设置样板房:
同一期同一施工单位相同交付标准交付的住宅工程应至少设置一套样板房,不同标准的应分开设置样板房。
五、样板房的具体标准要求如下:
1、样板房入口处应悬挂“交付标准样板房”的标牌,规格不小于200×400mm;
2、在样板房内客厅墙面明显处悬挂《常州市商品住宅交付标准样板房基本情况登记表》(合同标准、设计要求)公示牌,公示牌的规格不小于600×900mm;
3、在样板房内客厅墙面明显处悬挂该户型图公示牌(户型图应与设计图纸相一致),公示牌的规格不小于600×900mm;
4、在样板房内客厅墙面明显处悬挂《常州市商品住宅交付标准样板房验收备案表》(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公示牌,公示牌的规格不小于600×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