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税务登记户注销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辽地税函〔2011〕222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绥中县地方税务局:
根据《
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
)精神,现对我省税收管理系统中的
注销税务登记时限和非正常户
注销管理等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
注销税务登记时限
(一)查实征收和企业所得税定率征收的纳税人
1、开业后未经营又无房屋、建筑物、土地等资产的,不需要纳税人提供中介机构评估报告,在结清税费款项、收回税务证件和缴销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办结。
2、向国税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在结清税费款项、收回税务证件和缴销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办结。
3、向地税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在结清税费款项、收回税务证件和缴销发票后20个工作日内办结。规定期限办结不完,书面通知纳税人延期至60天以内,最多延期两次。
(二)定期定额征收等其它征收方式的纳税人
在结清税费款项、收回税务证件和缴销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非正常户
注销管理
(一)一次性清理
注销
各地对税收管理系统中2008年12月31日前认定的非正常户进行清理,由税收管理员逐户确认没有欠缴税费款项、没有未缴销的发票并已确认查找不到,可填写《非正常户认定书》,县(区)局审核后形成《非正常户认定汇总表》报市局确认后报省局。省局根据市局报出的《非正常户认定汇总表》统一进行
注销处理。
(二)县(区)局日常
注销
2009年1月1日以后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其非正常户的
注销按以下程序办理:
1、前提条件
⑴纳税人没有欠缴税费款项;
⑵纳税人没有未缴销的发票;
⑶非正常户认定超过两年的。
2、办理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