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15号
(2011年12月2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15号公布 根据2020年10月3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0〕第2号修正)
公共交通车船是指:在城市中按规定的线路、站点和时间营运,供公众乘坐的客运车辆;
在县(市)及毗邻县(市)中村与村、村与镇、村与县城、镇与镇、镇与县城之间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规定的线路、站点和时间营运,供公众乘坐的客运车辆。
第五条 对受地震、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税的车船,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省税务机关提出减税或者免税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车船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附件:
河北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单位:元
税目 |
计税单位 |
年税额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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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用车[按发动机气缸容量(排气量)分档] |
1.0升(含)以下的 |
每辆 |
120 |
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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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升以上至1.6升(含)的 |
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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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升以上至2.0升(含)的 |
4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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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 |
8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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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升以上至3.0升(含)的 |
1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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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升以上至4.0升(含)的 |
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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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升以上的 |
4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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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用车 |
客车 |
核定载客人数10至19人 |
每辆 |
516 |
包括电车 |
核定载客人数20人(含)以上 |
5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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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车 |
整备质量每吨 |
60 |
包括半挂牵引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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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轮汽车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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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速载货汽车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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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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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备质量每吨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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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车辆 |
专用作业车 |
整备质量每吨 |
60 |
不包括拖拉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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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式专用机械车 |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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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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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辆 |
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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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 |
净吨位不超过200吨的 |
每吨 |
3 |
拖船按照发动机功率每1千瓦折合净吨位0.67吨计算;拖船和非机动驳船分别按机动船舶税额的50%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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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吨位超过200吨 但不超过2000吨的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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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吨位超过2000吨 但不超过10000吨的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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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吨位超过10000吨的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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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艇 |
艇身长度不超过10米的 |
每米 |
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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艇身长度超过10米 但不超过18米的 |
9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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艇身长度超过18米 但不超过30米的 |
1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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艇身长度超过30米的 |
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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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助动力帆艇 |
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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