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利用房地产评税技术核定房地产交易计税价格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大地税函〔2009〕6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4-24
直属局,各县市区地税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第四条和《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开展利用
房地产评税技术核定
房地产交易计税价格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大地税函[2008]198号)的规定,现对利用
房地产评税技术核定
房地产交易计税价格工作有关事宜明确如下:
1、实施时间
瓦房店市地税局作为第一批试点单位已于2009年1月1日起正式运行,直属局作为第二批试点单位于2009年5月1日起正式运行,其他基层局于2009年7月1日起正式运行。
2、适用房屋的条件
利用
房地产评税技术核定
房地产交易计税价格工作所适用的房屋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房屋坐落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