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规范民办中小学收费管理的通知
滨发改价格〔2024〕117号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教育(教体)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管局,各市属开发区经贸发展局、教育管理部门、市场监管局:
民办教育是公办教育的有益补充,是民生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规范民办中小学(包括实施全日制教育的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等各类中等职业学校,下同)收费行为,维护受教育者和民办中小学合法权益,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定价目录》(鲁发改价格〔2020〕1361号)、《
关于规范民办中小学收费管理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4〕246号)等规定,现就规范我市民办中小学收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收费项目清单制度
按照省发展改革委四部门《
关于规范民办中小学收费管理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4〕246号)规定,对全省中小学实行统一的收费项目,建立健全中小学收费项目清单制度。中小学收费项目包括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其中服务性收费项目包括伙食费、校车服务费、补办证卡工本费和课后服务费。代收费项目包括作业本费、学生装费、社会实践活动费、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费、教辅材料费和高中课本费。服务性收费项目可根据学生需要和学校保障条件,转为代收费项目。未列入清单的收费项目,学校一律不得向学生和家长收取。严禁学校将讲义资料、试卷、电子阅览、计算机上机、取暖、降温、饮水、图书馆查询、自行车看管以及军训期间发生的费用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
二、规范定价权限和定价流程
(一)定价权限
根据《山东省定价目录》(鲁发改价格〔2020〕1361号)规定,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学费和住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定价权限按照学校管理权限,由市、县(市、区)及市属开发区发展改革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各县(市、区)及市属开发区发展改革部门要根据学校规模、办学影响力等因素科学规范制定收费标准。学校服务性收费要严格遵循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代收费属于代收代付费用,严禁学校通过任何形式获取任何收益。
(二)定价流程
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0〕648号)和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教育培养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0〕1407号)等有关规定,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由学校根据项目成本及有关情况,向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提出定调价申请,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对定调价申请审核后形成制定价格建议(建议包括学校建设管理情况、年度收费开支、调整幅度、调整理由、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调整后对社会负担和学校收支的影响,以及发展改革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情况),按照价格管理权限报发展改革部门,发展改革部门依据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价格建议,对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进行定调价成本调查或监审工作,最后依据成本调查或监审报告并结合滨州实际批复收费标准。
(三)加强工作指导
为进一步加强工作指导,市发展改革委联合市教育局每年10月—11月到各县(市、区)及市属开发区开展实地指导工作,确保各县(市、区)及市属开发区能够科学规范制定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收费标准。
三、加强成本调查和监审
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学费、住宿费实行定调价成本调查或监审。成本调查和监审是政府科学合理制定价格政策的重要手段和措施,各县(市、区)和市属开发区要不断强化完善成本调查监审工作。办学成本核算应遵循合法、合理和相关性等原则。政府定价成本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等非正常费用支出和校办产业及经营性费用支出。要进一步加强成本调查,引导收费标准回归合理成本水平,与中小学教育培养活动无关的费用不得计入办学成本。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实际控制人、理事、监事、财务负责人等关联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从学费等办学收入中取得收益、分配办学结余。违规取得、分配、转移的办学收益直接冲减办学总成本。核算办学成本,应当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审核的年度财务报告,以及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及账册为基础。对贷(借)款利息、学校管理人员薪酬过高的,以及“白条入账”等要严加审核,确保成本合理。对在当地影响力大及社会反映较多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各县(市、区)和市属开发区要通过不定期开展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方式,加强学校办学成本约束,科学合理确定收费标准。
四、合理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
对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应当基于办学水平、成本和市场需求等因素,遵循公平、合法原则,坚持教育公益属性,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核定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时,可以适当考虑学校未来发展因素。政府采用生均公用经费定额补助等方式给予民办学校经费安排的,要在确定学费标准时予以扣除。对依法举办的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2025年秋季招生前要实现政府定价全覆盖管理(不含市场化改革试点学校)。对不按规定程序报批收费标准的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自2024年秋季招生起,学费、住宿费标准一律不得超过2023年度收费标准。对该类学校,各县(市、区)和市属开发区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其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强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核定的收费标准不得高于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结论。新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可由学校制定学费、住宿费试行标准,试行期不超过2个学年,招生前向当地发展改革部门备案。试行期满前6个月,学校按规定程序申请正式收费标准。正式标准按照“多退少不补”原则执行,即:正式标准低于试行标准的,学校要将差额退还按试行标准收费的学生;正式标准高于试行标准的,按试行标准收费的学生不需要向学校补缴差额。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调整周期原则上不低于3年。学校建设投入资金、管理成本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可根据成本变化情况及时合理调整。
五、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
学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以及收费、退费管理办法应于学生入学前通过招生简章、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