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冀地税发[1995]91号 1995年12月15日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拟修改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规定,全文有效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河北省
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望及时向省局反馈。
河北省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
资源税征收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以下简称)《
资源税暂行条例
》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
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境内对
资源税的征收管理。
第三条 税务机关对
资源税的征收可以来取自核自缴、查帐征收、查定征收、定期定额征收、代扣代缴或其他征收方式。采取哪种征收方式,由当地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第四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采取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征收
资源税:
1.未设置帐簿的;
2.虽设置帐簿,但帐目设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
第五条 对纳税人无法提供准确计税依据纳,税务机关有权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式核定其应纳税额:
1.电量实耗法,即按生产实际耗电量推算应税矿产品数量;
2.人工费推算法,即按每人开采一个计量单位的矿产品所得的工资以及工资总额,推算应税矿产品数量;
3.增值税倒算法,即根据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例算应税矿产品数量;
4.县级以上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核定方式。
采用前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第六条 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和盐的运销单位为
资源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扣缴人”),由税务机关发给代扣代缴税款凭证,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税务机关按规定付给扣缴人代扣代缴手续费。
个人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可比照上款执行。但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2.在银行设有帐户;
3.帐簿及纳税资料齐全,会计核算比较健全。
第七条
资源税的代扣代缴:
1.向收购单位出售应税矿产品的纳税人,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应根据其月生产销售能力,填写《矿产品销售证领用表》(附表一),并领取“矿产品销售证”(以下简称“销售证”,附表二),作为下期构匠纳税的依据;未在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向收购单位交售矿产品时,可凭“
资源税完税凭证”到地方税务机关领取“销售证”。纳税人领取的 “销售证”不得转借他人使用,如有遗失,视同销售矿产品,缴纳
资源税。
2.纳税人在销售矿产品时,应将与矿产品实际销售数量相等的“稍样让”交矿产品收购单位,作为税收管理的凭证,收购单位据此不代扣
资源税。
3.扣缴人在收购矿产品时,对不能出具“销售证”的或超出“销售旺”注明的销售数量的部分,必须按规定代扣代缴
资源税。扣缴人应妥善保管收取的“销售证”,以便税务机关检查核对。
4.扣缴人代扣代缴的税款,应及时登记“
资源税代扣代缴明细”(附表三)。扣缴人应按期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
资源税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 (附表四),并将本期收取的“销售证”附后。对少扣税款或既没有收取“销售证”又没有代扣税款的,由扣缴人补缴税款。
5.税务机关在计算征收
资源税时,按照纳税人当期实际使用的“销售证”所记数量征收税款。征期终了后,要对所辖扣缴人的代扣代缴情况进行检查,认真核对其所收“销售证”反映的矿产品数量是否与实际收购及使甩的数量相符,并写出检查记录一并存档。
6.扣缴人收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