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常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大工程专家管理的通知
常住建〔2023〕6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类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常住建〔2024〕180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辖市(区)住建局、经开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专家管理,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和《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苏建质安〔2019〕378号)等文件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市危大工程专家库的组建和管理,并指导全市超危大工程专项方案专家论证及评审的监督管理工作。常州市建设工程管理中心及各辖市(区)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属地范围内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的管理工作。常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中心及各辖市(区)审图机构负责属地范围内深基坑设计施工图专家评审的管理工作。
二、申报专家经过个人申报、单位推荐、集中审核、征求意见、公示等程序,决定聘请韩志刚等304名同志(详见附件 1)为常州市危大工程专家,聘期 3 年。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
三、专家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遵守专家规则和相关工作制度,客观公正、科学廉洁地进行论证(评审),回避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工程项目专家论证(评审)会;
(二)危大工程施工至关键节点时,应邀对专项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指导;
(三)参与论证(评审)的工程出现险情时,为抢险提供技术支持;
(四)对在论证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遵守保密规定;
(五)接受建设主管部门的管理;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于深基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对深基坑设计施工图进行评审。
五、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应当在专家论证(评审)会召开前5个工作日,携带符合要求的专项方案到工程项目所在地的相应管理机构抽取不少于5名专家组成专家组。基坑深度超过15米、模板支架高度超过20米、滑模、爬模、塔吊安拆高度超过200米等的分部分项工程,应当抽取不少于7名相应专业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其中应当包括1名安全管理类专家。本市专家无法满足需要时,可在省专家库中抽取省内专家或邀请外省、国家部委的知名专家。
六、论证(评审)会前,施工(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供具备论证(评审)条件的专项方案:方案编制内容和审批程序应当符合规定要求;方案应当符合工程实际情况。
(二)负责专家论证(评审)会的组织工作:确定会议时间地点并通知相关参会人员;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提交具备条件的专项方案电子稿供专家审阅。
(三)提供专家现场踏勘的条件和所需查阅的资料。
七、专家会议主要程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明确专家组组长,专家组组长主持会议;
(二)方案编制单位详细介绍方案内容;
(三)专家与参会人员对方案有关问题进行问询;
(四)专家表达意见;
(五)专家组组长收集、汇总专家书面意见(专家个人意见表式见附件2),形成书面报告。
参与方案论证会议的专家应当独立、客观、公正的表达专家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专家论证(评审)会应当留存影像资料备查,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对专家论证(评审)会议进行全程录像并留存。
八、专家会议原则上应当场形成论证(评审)报告(报告样式见附件3),对专项方案提出通过、修改后通过或者不通过的一致意见,专家对论证(评审)报告负责并签字确认,同时附专家相关信息(单位、学历、专业、职称等),工程参建各方根据各自职责按照《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落实论证报告意见。方案论证工作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将相关资料纳入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相关信息应上传至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系统。
九、当危大工程施工至关键节点时(关键节点的数量和部位在论证报告中明确),施工单位应当邀请2名及以上论证专家组成员对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指导,并提出书面指导结论和意见(现场检查意见书见附件4)。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