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教育厅关于规范非学科类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的通知
苏教继函〔2019〕1号
各设区市教育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全省教育大会精神,切实巩固专项治理成果,着力完善长效机制,经研究,决定对全省非学科类教育培训机构开展规范治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政治站位
规范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行为,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各地要从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高度,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将持续遏制违规校外培训行为作为重要政治任务,作为教育领域人民群众反映突出问题进行专项治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统筹协调,压实工作责任,增强法治意识,持续发力、常抓不懈。各地要尽快部署开展针对非学科类教育培训机构的规范治理工作,对违法违规培训行为,坚决予以纠正,依法依规严肃查处问责,坚决维护良好教育生态,营造良好育人环境。
二、明确规范治理对象
本次规范治理的主要对象是已在教育行政部门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包括考试、助学辅导类机构(含专修学院等高等非学历教育机构);面向中小学生的艺术、体育、科技、研学类机构;招收3-6岁学龄前儿童的培训机构;国学类机构等。
三、明确工作任务和整改要求
1.规范培训内容。培训机构要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严禁以“国学”为名,传授“三从四德”、占卜、风水、算命等封建糟粕;严禁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严禁以“国学”“女德”“私塾”等名义,招收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青少年,替代义务教育学校,开展全日制培训;严禁以学前班、幼小衔接等名义提前教授小学内容等。对于存在以上问题的培训机构,要立即严厉查处,责令其依法依规整改,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
2.规范安全管理。各地教育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对培训机构的消防、房屋、治安防控、食品卫生、设施设备等进行全面检查,强化机构法定代表人的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责任;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机构要立即停办整改,对未能落实整改要求的机构要吊销办学许可证。
3.规范招生管理。各地教育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严肃查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存在的违规联合招生、虚假宣传、违规承诺、有偿招生、雇佣其它机构代理招生、乱发文凭及乱收费等侵害学生正当权益的违法违规办学行为,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
4.规范业务范围。进一步核查培训机构业务范围,对未经教育部门批准,未按办学许可证载明的培训项目及内容违规开展培训活动,擅自与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中小学校联合招生、开展全日制学历教育的机构,要立即停止相关业务活动并限期整改;对长期不从事本业务范围培训内容的“僵尸机构”,要依法依规予以撤销。
5.规范分支机构。进一步核查培训机构教学点,培训机构在同一县域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须经辖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跨县域设立分支机构,须到分支机构所在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重新审批。对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审批),擅自设立教学点的机构,要立即停止教学点招生,限期整改。
四、进一步加强组织实施
1.本次非学科类培训机构整治工作是规范教育培训市场秩序的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各地教育部门要高度重视,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统筹协调作用;各设区市、县(市、区)教育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制订工作方案,明确治理步骤,细化工作分工,迅速部署开展集中规范整顿工作,确保各项任务如期完成;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审批、备案、登记等标准。
2.各地教育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联合公安、民政、市场监管、人社、安监、城管、消防等部门以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对辖区内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开展全面排查摸底,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不留盲点,确保底数精准、问题查明、建档完善;要将所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