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商务厅办公室 省公安厅办公室关于完善二手车市场主体备案和车辆交易登记管理的通知
鄂商办函〔2022〕20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商务局、公安局:
为贯彻落实《
商务部等17部门关于搞活汽车流通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商消费发〔2022〕92号)、《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稳住经济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2〕40号)要求,进一步完善二手车市场主体备案和车辆交易登记管理,促进二手车流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和加强二手车市场主体备案管理
省、市(州)商务主管部门依托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以下简称应用系统),做好辖区内二手车销售企业(以下简称销售企业)、二手车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市场)等市场主体备案管理工作,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及时通过应用系统进行审核确认并上传备案信息。销售企业、交易市场等市场主体按照有关规定向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并在应用系统进行信息填报,如实填报企业名称、社会信用代码、地址场所等经营内容信息,按要求定期报送汽车销售量(销售额)、二手车交易量(交易额)等数据。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快组织完成销售企业、交易市场等市场主体备案信息更新工作,定期督促、指导已备案的销售企业和交易市场,按要求通过应用系统及时、准确、全面报送相关经营信息等。省、市(州)商务主管部门一并做好辖区内新车供应商、经销商备案管理工作,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及时通过应用系统审核确认备案企业信息。
二、规范经销小客车登记签注管理
已备案销售企业办理待销售的非营运小微型载客汽车(以下简称二手小客车)转让登记时,公安交管部门在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和临时行驶车号牌上签注“二手车待销售”字样,便于按照“库存商品”科目进行会计核算。对异地交易登记的二手小客车,转出时不单独签注牌证,在办理机动车转入时一并签注。对未备案的销售企业或者已备案销售企业自用车辆申请登记的,仍按原规定办理,核发机动车号牌,不予签注。
三、便利二手小客车转让登记办理
对已备案销售企业,其营业执照及公章影像在应用系统备案的,办理二手小客车转让登记时,可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无需再提交营业执照原件。对已备案销售企业办理二手小客车转让登记的,公安交管部门确定机动车号牌号码,核发不超过30日临时行驶车号牌,不再制作发放机动车号牌;对已备案销售企业自愿申领机动车号牌的,按原规定办理。提供“交管12123”APP车主查询、出示车辆抵押登记信息服务,便利二手车交易登记管理。鼓励具备条件的销售企业、交易市场设立机动车登记服务站,提供交易、开票、登记等“一站式”服务,提升二手车经营主体服务能力。
四、规范临时行驶车号牌管理
二手小客车待售期间申领的临时行驶车号牌仅用于车辆检验、加油等必要短途行驶时使用,销售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按规定粘贴使用临时行驶车号牌,严禁用于出借、租赁等其他无关用途。二手小客车在同一企业待销售期间,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不得超过3次,对申领临时行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