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印发《江苏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建规字〔2019〕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21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公告〔2021〕第26号 )规定,决定修改。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江苏省各市中心支行:
为切实加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落实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维护建筑企业和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建筑法》《
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以及《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 ( 国办发〔2016〕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19〕18号)和《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6〕85号)等文件精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共同制定了《江苏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保障实施办法(试行)》,2019年11月8日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9年12月10日起施行。
附件:江苏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保障实施办法(试行)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
2019年11月21日
附件
江苏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保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落实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维护建筑企业和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建筑法》《
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以及《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 ( 国办发〔2016〕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19〕18号)和《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6〕8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资支付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人实名制是指对建筑企业所招用建筑工人的从业、培训、技能、权益保障等以真实身份信息认证方式进行综合管理的制度。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单位、建筑企业、监理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及建筑工人均应纳入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筑企业是指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总承包企业是指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以及依法与建设单位直接签订合同的专业承包企业。分包企业是指依法承接分包工程项目的专业承包施工企业、施工劳务企业。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人工资专用账户,是指总承包企业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以工程项目为单位,为支付所招用的建筑工人工资开设的工资专用账户。
第四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依据各自职责分工对各地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保障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各设区市、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督促建筑企业在施工现场全面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各项要求。
第五条 建筑工人工资支付保障实行“谁承包谁负责,总包负总责”的原则,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建筑工人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对分包工程的建筑工人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建筑企业不得以应收工程款未到账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建筑工人工资。
第六条 建筑企业应当明确专职人员负责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等具体工作。专职人员的姓名和联系电话应当在“建筑工人维权告示牌”上进行公示。
第七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建立统一的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并与全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服务平台实现数据共享。各设区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按照实名制管理权限,对本辖区内的建筑企业所报送的实名制管理信息与工资支付信息等数据进行核对,确保实名制平台内数据完整。
第八条 建筑企业通过“江苏省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实名制平台”)的企业用户端对本企业建筑工人和项目管理人员进行实名制信息认证,对信息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工人,要接受安全培训和实名制相关数据的登记。已录入省实名制平台的建筑工人,1年以上(含1年)无数据更新的,再次从事建筑作业时,建筑企业应对其重新进行安全培训,记录相关信息,未经安全培训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上岗作业。
第十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或工程项目总承包企业)对施工现场实名制管理负总责。具备封闭式管理条件的工程项目,应配备实名制管理所必须的硬件设施设备,设立进出场门禁系统,采用人脸、指纹、虹膜等生物识别技术进行考勤;不具备封闭式管理条件的工程项目,应采用移动定位、电子围栏等技术实施考勤管理。相关电子考勤和图像、影像等电子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第十一条 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工人当日进出现场时间通过施工现场考勤设备予以记录,记录的考勤信息通过实名制平台生成考勤表。
第十二条 实名制平台和“江苏省劳动关系监测预警维权调度指挥中心信息系统”实现信息互联共享,相关数据标准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共同制定。
第十三条 建筑工人工资和工程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