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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2011年06月28日  吉财税[2011]399号

各市州、县(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安残疾人就业单位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
(一)减免条件
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提交资料
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除提出书面申请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的材料包括:
1、《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吉林省民政厅 吉林省残疾人联合会转发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 ( 吉国税联字〔2007〕9号文件规定申请提供的资料;
2、《社会福利企业残疾职工安置卡》;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纳税人首次申请残疾人

【土地使用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