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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我市市政工程建筑工人工资支付保障等有关规定的通知

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我市市政工程建筑工人工资支付保障等有关规定的通知
常住建〔2025〕21号
各辖市(区)住建局、经开区建设和交通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市政行业实名制管理和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纾解企业面临的现实困难,回应企业的合理诉求,盘活工资专户沉淀资金,结合我市市政行业实际情况,对市政工程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等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 市政工程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向农民工工资专户拨付人工费用总额由施工合同总价的10%调整至施工合同总价的8%;对于应付人工费用总额高于施工合同总价8%的,应按照实际工资数额拨付至专用账户。

2. 市政工程建设单位应按要求及时、足额、逐月向农民工工资专户拨付资金。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辖区内市政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前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情况进行核查。

项目竣工验收前,市政工程农民工工资专户累计拨付资金不得低于施工合同总价的8%;且已发放的农民工工资数额原则上不得低于施工合同总价的6%。农民工工资发放数额低于施工合同总价的6%的,经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项目农民工工资已经结清,方可以进行竣工验收。

3. 项目施工过程中如因故暂停施工1个月以上,在向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后建设单位可在暂停施工的次月起停止向工资专户拨付资金;在项目恢复施工的次月起恢复向工资专户拨付资金。

4. 市政工程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因故确需更换时,原有人员应履行职责至变更手续办理完成之日,并与变更后人员做好工作交接。

5. 其它未尽事宜按照《常州市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保障实施办法(试行)》(常住建规〔2020〕3号)和《关于加强市政工程项目实名制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工作的通知》(常住建〔2024〕2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