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装配式建筑评价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建〔2023〕3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装配式建筑评价认定工作,提升装配式建筑品质,推动全省建筑工业化高质量发展,我厅制定了《浙江省装配式建筑评价认定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5月31日
浙江省装配式建筑评价认定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 ( 国办发〔2016〕71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高水平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省政府办公厅《
关于推动浙江建筑业改革创新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 浙政办发〔2021〕1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
关于加快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 ( 建标规〔2020〕8号)等精神,规范装配式建筑评价管理,提升建造品质,促进建筑工业化高质量发展,根据《
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GB/T51129-2017),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凡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在绿色建筑专项规划、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实施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的公告和合同、建设用地规划条件(选址意见书)、政府投资为主体的建设单位发布的项目招标文件,以及相关政策文件中明确要求实施装配式建造的房屋建筑工程,按照本办法进行装配式建筑评价及认定工作。
本办法所称装配式建筑是用预制部品部件在工地装配而成的建筑,包括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建筑、装配式钢结构建筑、装配式木结构建筑以及装配式混合结构建筑。
(三)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称“省建设厅”)负责全省装配式建筑评价认定工作的指导与监督。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装配式建筑评价认定工作的实施与管理。
二、评价程序和要求
(四)装配式建筑评价分为设计阶段评价和竣工阶段评价两个阶段。装配率以竣工阶段评价的结论为准。
(五)设计阶段评价程序和要求:
1.建设单位应在取得施工许可证3个月内,向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申请设计阶段评价,提交《浙江省装配式建筑评价表(设计阶段)》、装配率计算书、装配式建筑建造承诺书、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等材料。
2.施工图审查机构要根据装配式建筑项目立项文件、规划条件、初步设计批复等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报告。
3.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提交的设计阶段评价材料以形式审查为主。凡材料齐全、完整、有效的予以登记,完成装配式建筑设计阶段评价。对不符合设计阶段评价要求的,退还申请材料,建设单位应完成整改后再重新申请评价。
4.建设单位要落实主体责任,确保承诺的装配式建筑各项要求落实到位。因设计变更导致装配率降低不符合承诺要求的,建设单位应根据变更后的设计图纸重新计算装配率,向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提交变更后的装配率计算书、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报告。变更后装配式建筑的装配率,应满足该项目装配式建造有关要求。
(六)竣工阶段评价程序和要求:
1.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完工后,向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阶段评价,提交《浙江省装配式建筑评价表(竣工阶段)》、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