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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新建建筑景观照明建设和管理的通知

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新建建筑景观照明建设和管理的通知
常住建〔2020〕22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类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常住建〔2024〕180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辖区住建局、发改(经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常州经开区建设局、经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发挥城市夜景照明在我市文旅休闲、宜居美丽、和谐幸福等明星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新建建筑景观照明建设和管理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遵循“统一规划、简约大方、突出重点、政府投入和市场主体投入相结合、集中控制、近远期统筹”的原则,按照“同步设计、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要求,科学推进建筑景观照明建设,为建筑景观照明设施精细化管理奠定基础。进一步营造精美、简约、绿色、安全的城市夜景环境,促进百姓夜游环境更加生动、城市夜间经济持续发展,彰显“多彩龙城、星耀江南”的城市特色和魅力。

二、适用范围

市区(不含金坛区)下列范围内的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均应遵照本通知要求,按照“三同步”原则,实施建筑景观照明:

1. 建设项目用地为土地出让供地,且依据规划需实施建筑景观照明的;

2. 建设项目用地为土地划拨供地的。

三、建设管理

(一)土地使用

依据《常州市城市照明专项规划》,需实施建筑景观照明的,应在土地出让或划拨时明确建设要求,其中:

1. 建设项目用地为土地出让供地的,应当在《建设条件意见书》中明确建筑景观照明相关要求。

2. 建设项目用地为土地划拨供地的,应当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选址意见书》中明确建筑景观照明相关要求。

(二)方案审查

新建项目方案设计阶段,设计单位应当编制建筑景观照明方案专篇,并纳入建筑方案审查,审查标准参考《常州市市区建筑景观照明审查验收要点和技术要求(试行)》(下称《审查要点及技术要求》,详见附件)。

(三)施工图审查

建筑景观照明纳入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景观照明设计文件应与主体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同时报审,设计文件应符合经审查的景观照明方案。

(四)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在组织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对建筑景观照明工程同步组织验收。

四、节能及控制管理

(一)节能管理

1. 新建建筑景观照明设施应根据《审查要点及技术要求》执行节能措施。

2. 违反节能管理有关规定,存在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行为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将责令整改或查处。

(二)控制管理

1. 天宁区、钟楼区、常州经开区范围内,居住建筑、地标性建筑景观照明设施应接入“市城市照明集中管理控制中心”(下称“控制中心”)统一控制管理;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楼、学校、医疗卫生机构、文体广场、车站、集贸市场、养老和福利机构、宗教活动场所等公共建筑原则上接入“控制中心”;鼓励具备条件的商场、宾馆、饭店等商业类公共建筑及工业建筑接入“控制中心”实施统一控制管理。

2. 武进区、新北区范围内新建建筑景观照明设施,按上述原则,纳入各区集中控制系统;各区集中控制系统要逐步接入“控制中心”,进一步提升市区建筑景观照明集中控制能力水平。

3. 纳入市、区集中控制系统的建筑景观照明设施应严格遵守统一的启闭时间;遇有重大活动或因特殊情况,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根据总体部署对建筑景观照明启闭时间另行提出要求,未纳入集中控制的设施应服从统一安排。

五、资金安排

(一)建设资金。新建建筑景观照明按照“三同时”原则,建设资金应同时纳入项目整体建设投资,由建设单位承担。

(二)电费补贴。市场主体投资建设项目,接入各级控制中心实现集中控制,且经考核运行状况符合要求的,按现行政策享受政府电费补贴。

(三)运行维护经费。纳入城市照明统一管养的建筑景观照明设施,运行维护经费由各区和市有关部门按原渠道解决;由各业主单位自行管养的,运行维护经费由各业主单位自行承担。

本通知自2020年10月1日起执行,溧阳市、金坛区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附件:常州市市区建筑景观照明审查验收要点和技术要求(试行)

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8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常州市市区建筑景观照明审查验收要点及技术要求(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市区建筑景观照明审查工作,明确建筑景观照明主要技术要求,根据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常州市市区城市照明管理办法>的通知》(常政规〔2012〕10号)、《常州市城市照明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审查要点和技术要求。

一、审查验收要点

(一)建筑景观照明实施要求告知

土地出让、划拨时,依据《专项规划》需实施建筑景观照明的,土地出让文件中会做出相应要求,告知建设单位建筑景观照明实施要求和标准。

(二)建筑景观照明设计方案联审要点

依据《专项规划》需建设景观照明的新建建筑物、构筑物,设计单位在方案设计时应编制建筑景观照明专篇,应包括工程概况、设计原则、设计依据、设计标准等,同时需报送效果图,能够反映实施景观照明后,建筑物日间、夜间大致能实现的景观效果。

(三)建筑景观照明施工图审查要点

依据《专项规划》需建设建筑景观照明的建筑,在施工图评审时需报送建筑景观照明用电负荷及电源配置、经审查通过的方案等相关材料,应包括:配电系统图、元件布置图。

(四)竣工验收要点

1. 依据《专项规划》及照明设计方案要求,对照明方式、照明策略、及照明控制进行验收。

2. 建筑景观照明建设(施工)质量应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GB50575)、《建筑电气照明装置施工与验收规范》(GB50617)、《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CJJ89)的规定。

3. 建筑景观照明应当按照绿色循环低碳的理念,应建立切实有效的节能管理机制。选用的光源应符合相应光源能效标准,并应达到节能评价值的要求。

4. 重点检查验收建筑景观照明设施的安全性,如是否采取相应的防火、防漏电、防雷击、防坠落等安全措施,并由具备资质的单位进行安装。

二、技术要求

建筑景观照明工程应与建筑主体同步设计、同步验收、同时投入使用。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光源、新工艺、新设备,精心设计,突出地方特色。

(一)建筑景观照明的基本要求

1. 严格遵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163)、《建筑电气照明装置施工与验收规范》(GB/T50617)等有关景观照明技术文件及标准规定;

2. 照明设计的主题突出,特征鲜明,强调建筑形象的塑造,确保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