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调整建设工程投标保证金相关管理要求的通知
常住建〔2019〕23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类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常住建〔2024〕180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辖市区住建局、公共资源交易分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我市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9〕68号)、《
省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意见
》 ( 苏政发〔2017〕151号
)、省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发改法规发〔2019〕845号)等文件精神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调整建设工程投标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含辖市区分中心)依法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及其材料、设备、监理、勘察、设计等项目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保证金。
二、招标人(或其代理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时,应依法依规明确保证金的数额、缴纳方式、截止时间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三、保证金的缴纳与退还
1.保证金除采用投标报名单位基本账户转账支票、电汇、网银等转账方式外,还可以采用银行保函、专业担保公司投标保函等形式提交。
2.保证金缴纳时间以专用账户实际收到或投标保函实际提交时间为准。
3.投标人需按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要求,在缴纳保证金时注明相关内容;提交投标保函的,需在保函中明确投标项目、担保金额、受益人、保证人、被保证人等具体内容。
4.一个招标项目有多个标段并允许投标人分别报名或者多个项目同时招标的,投标人应按项目、标段分别缴纳保证金或提交投标保函。
5.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