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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资源税改革问题的公告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资源税改革问题的公告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1号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资源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8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我市资源税改革有问题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将石灰石、矿泉水、粘土、地热纳入我市资源税应税矿产品征收范围。

二、征收方式和税率

(一)石灰石、矿泉水征收方式为从价定率计征,适用比例税率2%。

(二)粘土、地热征收方式为从量定额计征,适用定额税率。其中,粘土1.5元/立方米;公共生产生活地热2元/立方米,特殊用途地热6元/立方米。

公共生产生活地热是指用于供暖、生活和农业种植、养殖开采的地热。特殊用途地热是指用于洗浴、娱乐、温泉旅游、工业生产开采的地热。

(三)海盐征收方式由从量定额计征调整为从价定率计征,适用比例税率5%。

三、应纳税额

(一)征收方式为从价定率计征,适用比例税率的,资源税应纳税额为销售额乘以相应比例税率。

(二)征收方式为从量定额计征,适用定额税率的,资源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