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
豫税公告【2020】4号
根据《
财政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 (
财税〔2020〕5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1号)等规定,现就我省
水土保持补偿费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税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征收
水土保持补偿费、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排污权出让收入、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具体征收机关按照“便民、高效”原则确定。
(一)
水土保持补偿费自2021年1月1日起,由缴费人向税务部门自行申报缴纳。
1.水利部和省水利厅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项目,缴费人在我省境内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未在我省境内办理税务登记的,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项目,缴费人在该市辖区内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未在该市辖区内办理税务登记的,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3.县(市、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项目,缴费人在该县(市、区)辖区内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未在该县(市、区)辖区内办理税务登记的,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4.自然人缴费人,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二)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包括省级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和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自2021年2月1日起,省级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的缴费人,按月向税务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继续由国网河南省电力系统代征,暂由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统一汇总向河南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按季自行申报缴纳。
(三)排污权出让收入自2021年1月1日起,由缴费人向税务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
(四)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自2021年1月1日起,由缴费人根据人防部门核定的收费金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1.市级人防部门审批的项目,缴费人在该市辖区内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未在该市辖区内办理税务登记的,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县(市、区)级人防部门审批的项目,缴费人在该县(市、区)辖区内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未在该县(市、区)辖区内办理税务登记的,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3.自然人缴费人,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二、自2021年1月1日起,缴费人可通过政务服务大厅、办税服务厅或使用河南省电子税务局等渠道申报缴纳上述非税收入。税务部门提供网上缴款、实时缴款、POS机缴款等多种缴费方式。缴费人完成缴款后,可向税务部门索取税收完税凭证作为履行缴费义务的凭证。
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2020年12月31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日期:2020-12-3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与意义
2020年12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1号),明确了
水土保持补偿费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在全国层面的划转事宜。
在此背景下,为了确保划转工作在我省如期落地落实,有必要根据我省具体情况,以公告形式进一步明确划转征收项目的征收机关和缴纳方式等相关内容。
二、公告的重点内容
《公告》的制定贯彻了“便民、高效”原则,从规范征收管理、提高征管效率、降低征管成本、优化缴费服务的角度出发,主要明确了以下两个方面内容:
(一)关于属地征收、申报方式等事项的规定
《公告》第一条明确对于缴纳四项非税收入的缴费人按照属地原则确定具体征收机关。四项非税收入中,既有按期缴纳的情形,也有按次缴纳的情形,申报缴纳方式也有区别,为此,《公告》分别明确了四项非税收入的申报方式,以便更符合缴费人办税缴费和税务部门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针对
水土保持补偿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等项目,《公告》对不同层级审批的事项,分别规定了申报缴纳地点。
(二)关于缴费方式的规定
《公告》第二条明确缴费人可以通过政务服务大厅税务窗口、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等渠道申报缴纳四项非税收入。税务部门为缴费人提供多种缴费方式。
三、公告的实施时间
该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非税收入处
2020年12月31日
水土保持补偿费等非税项目热点问答(第一期)——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日期:2021-01-0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1.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缴纳义务人?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依法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确因地质等原因不能同步建设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建设单位(含自然人)缴纳应修建防空地下室所需费用,再由人防部门集中资金统一安排建设地下人防工程。单位或个人所缴纳的这些费用简称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2.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国人防办字﹝2003﹞18号)、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59号)《关于规范人防建设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豫计收费﹝2003﹞1178号)、《关于规范人防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豫防办〔2009〕100号)、《关于调整城市新建民用建筑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标准(试行)的通知》(豫人防〔2019〕80号)。
3.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不能按照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情形有哪些?
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地下室空间净高达不到规定标准的;
按照规定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小于地面建筑首层建筑面积,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
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建设地段房屋或者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按照规定应当建设防空地下室的面积不足一个防单元面积要求的。
4.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缴费标准是什么?
应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征收标准。
根据我省防空地下室实际造价,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建设单位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缴纳。其中,6级以上(含6级)防空地下室的缴费标准为:一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1900元;二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1700元;三类人防重点城市和其他城市(含县城、重点乡镇)每平方米1500元。6B级防空地下室的缴费标准为:一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1200元;二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1100元;三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1000元。
根据我省《关于调整城市新建民用建筑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标准(试行)的通知》(豫人防〔2019〕80号):“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含县城、重点镇)规划区(包括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单位)内新建民用建筑,应按照其一次性规划新建或者新增地面总建筑面积的下列比例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一)国家一、二、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修建比例依次为百分之八、百分之七、百分之六;(二)国家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之外的县级(含)以上城市修建比例为百分之六;(三)县级(含)以上城市规划区之外的重点镇修建比例为百分之四。(四)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地下过街隧道、地下综合管廊等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按照人民防空有关规定落实防护要求。其他单建地下空间,应当按照不低于地下空间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三十修建6级(含)以上人防工程。
5.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如何申报缴纳?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自2021年1月1日起,由缴费人根据人防部门核定的收费金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一)市级人防部门审批的项目,缴费人在该市辖区内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未在该市辖区内办理税务登记的,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二)县(市、区)级人防部门审批的项目,缴费人在该县(市、区)辖区内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未在该县(市、区)辖区内办理税务登记的,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三)自然人缴费人,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6.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现行优惠政策?
凡属下列新建民用建筑项目经批准可予以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一)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减半收取;
(二)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
(三)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
(四)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7.不按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处罚?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不修建防空地下室又不缴纳易地建设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或者补缴易地建设费,可以并处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10万元。
水土保持补偿费等非税项目热点问答(第二期)——水土保持补偿费
日期:2021-01-0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1.
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缴纳义务人?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
2.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 财综〔2014〕8号
)、《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水利厅 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河南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豫财综〔2015〕107号)、《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水利厅关于我省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8〕1079号)。
3.
水土保持补偿费如何计算缴纳?
(一)对一般生产性建设项目(不含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中的水库淹没区)。按征占用地面积一次性计征,每平方米1.2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下同)。
(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征占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每平方米1.2元;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计征,每吨0.5元。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1.2元。
(三)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每立方米0.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