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我市国家级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渝府办发〔2019〕84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促进我市国家级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7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促进我市国家级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为加快我市国家级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指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级高新区和国家级经开区,下同)转型升级和改革创新发展,形成新的经济增长动力,根据《
国务院关于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意见》 (
国发〔2019〕1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 (
国办发〔2017〕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深化“放管服”改革,增强开发区内生动力
(一)坚持开发区的事在开发区办。按程序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明确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行政主体资格。加快推进开发区管理地方立法工作,为开发区管理体制及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落地提供制度支撑和法治保障。市政府办公厅牵头按照赋予开发区市级管理权限的要求,分类制定开发区管理权限负面清单,开发区享有负面清单之外的市级管理权限,区级经济管理权限同步授予。市级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和服务,及时解决权限下放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开发区管委会要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依法承担承接事项的审批责任和管理职责,规范行政审批程序,切实提高承接能力和审批效率,主动接受上级部门的指导监督,确保权力运行顺畅高效。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市政府发文立户。(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司法局、市政府办公厅、有关区政府;配合单位:市级有关部门、各开发区管委会)
(二)建立行政审批事项清单制度。实行审批事项办事流程“一表清”,对审批事项名称、审批条件、申报材料、审批流程、审批意见开展标准化建设并向社会公布。针对企业申请的投资项目,制定菜单式“全流程清单”,将涉及的相关政府管理事项一次性告知,明确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环节全过程办理程序、审批条件及相关申报要求。(牵头单位:各开发区管委会)
(三)实行项目告知承诺制。开发区要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制定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公布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清单,明确告知承诺制的实施范围、工作方式、各方职责以及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措施,变“先批后建”为“先建后验”。项目业主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对相关事项按要求作出书面承诺,符合条件的,开发区可以直接作出审批决定。以承诺方式获批后,项目业主依法依规自主开展项目设计和施工,开发区进行全过程跟踪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指导项目业主按照承诺标准及相关设计要求进行施工,项目验收不达标不允许投产。项目业主违反承诺的,相关信息列入信用记录并纳入重庆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进行公示,由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并承担造成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牵头单位:各开发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经济信息委)
(四)政务服务推行“网上办”。开发区要加快建设“一站式”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实行行政审批、公共服务事项网上办理,让企业少跑路、让数据多跑路。(牵头单位:各开发区管委会)
(五)改革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建立集中统一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实现“一支队伍管执法”。实施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检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的抽查机制。(牵头单位:各开发区管委会、有关区政府)
二、创新管理体制,激发开发区发展活力
(六)实施大部门制机构改革。按照优化、协同、高效的原则,整合归并开发区管委会内设机构,按程序精简设置符合开发区发展特点的机构。开发区可组建统一的行政审批机构,依法集中行使行政许可权。(牵头单位:市委编办;配合单位:各开发区管委会)
(七)理顺开发区职责关系。开发区负责管理范围内产业发展、招商引资、开发建设、科技创新和营商环境优化等经济管理事项,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市场监管、信访稳定充分依托所在地政府开展。(牵头单位:市委编办;配合单位:各开发区管委会、有关区政府)
(八)实行“政企分开、管运分离”。开发区按现代企业制度组建开发公司,负责开发区管理范围内投融资、建设、运营、招商及企业服务等。鼓励有实力、有经验的企业与开发公司合作,共同参与开发区建设运营,通过资源整合和股份制改造等,采取共建、托管等方式,建设一批具有特色的产业园、区中园、国别园。(牵头单位:各开发区管委会)
(九)创新选人用人和薪酬激励机制。按照有关规定,所在行政区可赋予开发区对中层干部的任免权和核定编制内自主用人权。可根据开发区发展需要,按规定统筹使用各类编制资源。推进开发区人事管理和薪酬制度改革,鼓励开发区实行全员聘用制,建立以实绩为导向的差异化薪酬激励机制,允许实行兼职兼薪、年薪制、协议工资制等多种分配方式。开发区可结合实际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制定人事薪酬制度改革方案和业绩考核办法,将招商成果、服务成效等纳入考核激励,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后执行。(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配合单位:各开发区管委会、有关区政府)
三、优化要素资源,提升开发区保障能力
(十)加大财税支持力度。开发区财政财务管理实行专账核算,建立开发区与所在行政区合理的收入划分和支出分担机制。新增政府债券给予开发区基础设施项目适度倾斜。(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重庆市税务局、各开发区管委会、有关区政府)
(十一)创新招商引资工作。开发区依照全市招商引资有关规定设立招商准入条件,设置产出强度、综合能耗等硬性指标,推行招商项目技术评估,提高引进项目的高科技含量。允许开发区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制定与引进项目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挂钩的特殊激励政策。引进项目因产业规划、土地等因素不适宜在当地落户的,可与其他开发区合作,建立利益共享机制。(牵头单位:各开发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招商投资局)
(十二)大力鼓励创新发展。支持开发区建设国家重大科研仪器设备和国家科技创新基地。对在开发区建设且运行效果良好的研发设计、检验检测、创新创业、智慧园区、工业互联网等公共服务平台,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按不超过其设备投入(包括项目研发、系统集成、信息网络、硬件建设等)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其中获得国家级、市级认定的,再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授权开发区对高新技术企业进行认定评审,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根据评审意见直接转报。加大以科技创新券等奖励方式支持开发区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力度。开发区按规定自主制定人才引进政策,开发区内科研院所转化职务发明成果收益给予参与研发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符合税收政策相关规定的,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支持开发区按程序开展符合其发展方向的自贸试验区相关改革试点。(牵头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科技局、市商务委、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配合单位:各开发区管委会)
(十三)促进开发开放。拓展利用外资方式,重点引进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以及研发、财务、采购、销售、物流、结算等功能性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开发区申请设立综合保税区。充分运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等,支持符合条件的开发区建设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和外贸公共服务平台。在科技人才集聚、产业体系较为完备的开发区建设一批国际合作园区,共同建设项目孵化、人才培养、市场拓展等服务平台和产业园区。鼓励港澳地区及外国机构、企业、资本参与国际合作园区运营。(牵头单位:市商务委、市招商投资局;配合单位: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外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