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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市城区契税减免暂行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市城区契税减免暂行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6.07.31 常政办函〔2006〕4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 常政发〔2015〕6号规定,全文废止

武陵区人民政府,德山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常德市市城区契税减免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常德市市城区契税减免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市城区土地、房屋交易契税的征收管理,严格控制契税减免,坚持依法治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24号)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若干规定》(省政府令124号)精神,结合市城区实际,就契税减免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原则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若干规定》以及其它税法规定的减免范围外,原则上不得减征和免征。对符合减征和免征契税规定的,纳税人应向征收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征收机关依法审核后,按审批权限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

二、范围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3、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三、
【契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