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资源税管理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9年12月3日 焦地税发[2009]109号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焦作市
资源税管理证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焦作市资源税管理证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
资源税管理,堵塞征管漏洞,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及
实施细则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源税管理证明是证明销售的矿产品已缴纳
资源税或已向当地地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的有效凭证,
资源税管理证明分为甲、乙两种证明。
第三条 “
资源税管理甲种证明”适用于生产规模较大、财务制度比较健全、有比较固定的购销关系、能够依法申报缴纳
资源税的纳税人,是在一定期限内一次开具多次使用的证明。“
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适用于个体、小型采矿销售企业等零散
资源税纳税人,是根据销售数量一次开具一次使用的证明。“
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仅供本辖区注册登记的个体、小型采矿销售企业在第一个销售环节使用,以后各环节成立的经销、收购等其他单位,不得开具证明。
第四条 凡开采除原油、天然气、煤炭以外的
资源税应税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在销售其矿产品时,可以向当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开具
资源税管理证明,作为销售矿产品已申报纳税免予扣缴税款的依据。
第五条
资源税管理证明由纳税人所在地县级地方税务机关开具。
第六条 纳税人开具“
资源税管理甲种证明”须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财务制度
2、生产规模证明(开采证)
3、固定购销单位购销协议(或合同)
4、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5、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6、纳税人公章
7、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 纳税人开具“
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须提供以下资料:
1、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3、开采许可证
4、矿产品销售发票
5、
资源税完税证(或缴款书)原件及复印件
6、纳税人公章(或个人章)
7、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各级地方税务局的税政主管部门负责
资源税管理证明的管理工作。领发
资源税管理证明的市级、县级地方税务局必须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开具
资源税管理证明的主管税务机关和使用管理证明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管理证明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 各级税务机关
资源税管理证明主管部门和主管人员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市级税务机关
资源税管理证明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1、监督各项管理制度的贯彻实施;
2、负责本地区
资源税管理证明的领发工作;
3、定期编报
资源税管理证明领用计划;
4、组织本地区
资源税管理证明使用的检查工作;
(二)县级税务机关
资源税管理证明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1、负责本单位
资源税管理证明的领发、保管及填用工作,确保管理证明及时供应、填用和安全存放。
2、指导和监督税务人员、纳税人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