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2013年3月27日驻政〔2013〕45号
USHUI.NET®提示: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USHUI.NET®提示:根据《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驻政文〔2019〕219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为认真落实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 (
国税发〔2008〕1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
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开展
耕地占用税缴纳情况清查
为了堵塞税收征管漏洞,防止税款流失,各级要由地税部门牵头,财政、国土资源部门配合成立清查组,对纳税人土地占用情况及
耕地占用税缴纳情况进行清查。
(一)各级地税部门要会同国土资源和财政部门,研究制定清查工作实施方案。地税部门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清查范围,将城乡结合部、占地面积大和用地情况不清楚的单位列为重点;国土资源部门要积极配合地税部门做好土地清查的技术、数据、资料等支持工作。要加快土地登记进度,扩大登记覆盖面,推进城镇地籍调查和变更登记工作。要及时将相关资料提供给同级财税部门,地税部门要充分利用这些资料,进行数据比对,确定纳税人申报纳税的土地面积与土地登记资料记载面积及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是否一致,以进一步核实税源。清查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将相关数据应用到
耕地占用税的征管工作中。对清查中发现的纳税人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与土地使用证登记面积或批准面积不一致的,地税部门要按照实际占用面积征收
耕地占用税。
(二)各级地税部门要以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为契机,与国土资源和财政部门联合对在籍建设用地
耕地占用税缴纳情况进行一次摸底清查。国土资源部门应根据地税部门的要求,提供在籍建设用地的档案及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
二、加强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各级财政、国土资源和地税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
国税发〔2008〕14号文件精神,细化信息交换的内容,切实做好信息交换工作。
(一)各级地税和国土资源部门在开展税收征管和地籍管理工作中,要充分考虑信息共享的需要,按照国家统一的数据标准,尽可能统一数据项目、口径,确保数据共享工作有效实施,确保有关信息准确及时共享。
(二)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配合地税部门,按照土地税收征管的具体需求,将每宗土地的权利人名称、土地权属状况等土地登记信息提供给同级地税部门。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给地税部门的土地登记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