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周口市进一步加强契税和耕地占用税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2013.09.01 周政〔2013〕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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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HUI.NET®提示:2019年新出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的公告》 (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81号),及《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河南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请结合引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周口市进一步加强契税和耕地占用税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周口市人民政府
2013年9月1日
周口市进一步加强契税和耕地占用税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整顿规范税收秩序,严格依法治税,提高税收质量,切实加强契税和耕地占用税(以下简称“两税”)征收管理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
河南省契税实施办法》、《
河南省《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结合周口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 “两税”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两税”管理是税收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法大力组织税收收入、为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提供财力支撑的重要保证,是充分发挥税收杠杆作用、调控经济发展、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手段,是推动我市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发展的重要措施。随着周口“三化”协调发展步伐加快,“两税”已经成为地方税收的主体税种,“两税”收入已经成为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同时,我市“两税”管理基础比较薄弱,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不强,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两税”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和“两税”职能作用的发挥。因此,切实加强“两税”管理,持续提升“两税”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水平至关重要、意义重大。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不断完善制度,加强“两税”管理工作。
二、加强协作,源泉控管
严格落实“先税后证”制度,实行源泉控管。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作为“两税”管理的法定协助单位,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积极配合协助地税部门做好“两税”管理工作。各级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变更和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时,必须要求当事人提供“两税”以及相关税收(二手房交易)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对未提供完税或减免税凭证的,一律不予办理权属出让、转让或变更手续。
建立“两税”信息传递和联席会议制度,加强部门协作。各级政府牵头建立由地税、财政、规划、国土资源、房产管理等部门组成的“两税”涉税信息传递和联席会议制度。各级财政、规划、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要做好“两税”涉税信息资料收集整理和传递工作,每月向同级地税部门传递。各级地税部门要对财政、规划、国土资源、房产管理等部门传递的“两税”涉税信息进行分析比对,做好税款征收、政策咨询和纳税服务工作,并及时将处理情况反馈给上述有关部门。联席会议要定期召开,对“两税”涉税信息传递、税收政策执行、税款征收、发票开据、纳税服务等问题及时进行沟通解决。
在具体协作过程中,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将用地招标文件、成交确认书、出让合同、使用权审批文件、出让金及相关费用缴款凭证、土地估价报告等审批资料提供给地税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应认真落实商品房预售备案登记制度、权属登记制度,及时准确地向地税部门提供“两税”涉税信息资料;财政、规划部门应严格按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4〕134号
)规定,将土地权属人市政建设配套费缴纳、减免、规划许可证发放等信息资料及时告知地税部门;地税机关“两税”征收部门对从相关部门取得的“两税”涉税信息资料,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使用,并严格保密,严禁用于税收征管以外的其他用途。
各级财政每年要安排奖励费用,对协助工作突出的单位和部门,应定期给予表彰和奖励。
三、加强管理,依法征收
各级地税部门要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
河南省契税实施办法》、《
河南省《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加强“两税”管理,逐步提高“两税”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精细化水平,做到依法征收、应收尽收。
1.各级地税部门要认真落实《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契税征收管理具体问题的通知
》 (
豫财农税字[1997]53号
)和《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如何确定契税滞纳金计征时间的批复
》 (
豫财办农税〔2005〕23号